分支机构怎样认定纳税
纳税是指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就是根据国家各种税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体或个人收入的一部分缴纳给国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分支机构怎样认定纳税,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时,仍应进行认真审核(如年销售额符合标准、经营场所固定、财务核算健全、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齐全,并在银行单独开设结算账户、总机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等)。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调拨销售的纳税问题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总机构向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调拨商品,应视同销售货物。总、分支机构间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作销(进)项税处理;如不开发票,则分支机构不能抵扣进项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机构为货物移送时,分支机构视其销售结算方式而定。
拓展: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服务对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
【业务描述(含申请条件)】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50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受理部门(含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点击链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zjtax.gov.cn/<办税服务-办税地图>模块详细查看,或拨打浙江省财税咨询服务电话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时。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涉税表单可在文末附件下载)
(A01058)《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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