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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
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怎么操作
(一)预缴申报具体操作
因为财税[2009]133号文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在2009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0年的预缴申报方式有所变化,按照国税函[2008]251号文和国税函[2010]185号文相关规定,2010年的所得税预缴应分两类处理:
1. 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按国税函[2010]185号文的要求填报;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其实际税负率为10%,因此,“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作为减免所得税额,即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与小型微利企业减20%的税率优惠综合起来考虑,简化了处理。
2. 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仍按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要求填报。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也就是暂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也就是暂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年度申报具体操作
年度申报时,纳税人如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可把其50%的所得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28行“减税所得-其他”;5%的税率优惠仍填入年报附表5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至于“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含3万元)小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5%的税率优惠仍填入年报附表5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而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上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税率仍然是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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