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时缴纳税款”义务的法律依据
“按时缴纳税款”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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