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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税务登记变更
办税地点
办税服务厅及行政服务中心
申请条件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地址发生改变后,涉及到同一省辖市区内主管税务机关在区之间发生相应调整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提交资料清单
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包括迁出业务处理和迁入业务处理。迁出税务登记应报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5)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6)发票领购簿(省辖市通用的除外);
(7)委托代征证书和代征票证(代征单位适用)。
迁入税务登记应报送以下资料:
(1)《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2)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5)发票领购簿(省辖市通用);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纳税人有未缴发票的(省辖市区内通用发票领购簿的除外),欠、退税款的,有未处理违章信息或行政处罚的,应先接受处理。
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机关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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