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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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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4.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不服的;
5.对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6.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发生争议,经税务复议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8.对税务机关作出除征税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与时限
1.对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纳税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该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改变原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机关或税务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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