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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房子转让如何征收所得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问题内容:
我有一处房子,是住房,继承取得的,2000年就办理了房产证,今年需要钱就准备卖了,房屋中介告诉我,继承得来的房子要按现在交易价格(不低于当地评估价格)全额征20%个人所得税,请问是否有这样的规定,为什么继承得来的房子不能按交易价格(不低于当地评估价格)核定的1%的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呢,另外,我继承父母这套房子,父母买这套房子时缴纳的房屋价款不能从现在的交易价格中抵扣吗?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的规定: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包括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不动产后,再次转让应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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