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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虽不用领取营业执照,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在工商注册或单位所在的区县(地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所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1) 企业。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 外埠(外区县)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指外埠(外区县)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厂、分公司、经销处、办事处等;
(3) 个体工商业户。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4)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
(5)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您应持有关证件、资料报税务机关审核;
① 内资单位应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证明;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法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5、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6、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7、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②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企业的合同、章程;
3、可行性分析报告;
4、外贸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③ 外国企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
2、外贸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和承包工程许可证;
3、由总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4、总机构和境内相关机构简介;
5、境内机构任职的首席代表及外籍人员的工作证、护照或回乡证;
6、银行开户许可证;
7、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一)您应需要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
(二) 对您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购领发票凭证等证件、资料。
填写《税务登记表》有哪些要求
无论是内资单位,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在填表时请您注意:
(一)请务必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的钢笔、签字笔填写;
(二)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遇有选项的栏目,请您划“√”选项,且只能选一项。
(四)标有“*”号的栏目,由税务机关填写。
哪些单位只需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在本市的非从事生产、经营,但负有纳税义务与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经营地或工作地的区县(地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所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办理注册税务登记需经哪些手续
(一)需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交税务机关审核;
① 内资单位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证明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明;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委托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5、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6、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7、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②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由企业董事会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证件;
2、企业总机构营业执照;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4、总机构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可免提供合同);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填报《税务登记表》;
(三)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及其副本以及购领发票凭证等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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