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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双方都需缴税
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建筑公司100万元工程款,经双方协商,达成以房抵债协议。不过,对于如何就这一以房抵债行为进行税务处理,房地产公司和建筑公司都没有概念。
其实,抵消债务是一种取得经济利益的清偿形式,因此,抵债双方都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就此而言,房地产公司和建筑公司都应纳税,但应纳税种有所不同。
房地产公司应缴税种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建筑公司应缴税种印花税缴税依据同上,因为合同双方适用的印花税税目、税率是一样的。
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依照规定缴纳契税。由此,建筑公司通过抵债方式取得房屋就是承受方,应为契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提供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用房屋抵债就是有偿的经济利益。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建筑公司取得抵债房次月起,应当申报缴纳房产税,应从抵消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抵消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建筑公司从抵消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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