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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注意纳税申报的“所属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税制要素之一。一个税种如果没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应缴纳税款数额将无法准确核算,且税款入库时间将没有保证,所以,我国相关法规对每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如《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税制要素之一。一个税种如果没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应缴纳税款数额将无法准确核算,且税款入库时间将没有保证,所以,我国相关法规对每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如《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这样的强制性规定,使纳税人不仅要正确计算每个纳税年度应缴纳税款数额,而且要按规定的时限申报缴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纳税申报上的具体表现就是正确、如实地填写“所属期限”,注明此笔税款对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正常情况下,纳税申报时不会出现所属期限的问题,但当纳税期限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纳税期限与申报缴纳时间不在一个纳税年度时,就可能出现问题。如某企业2010年12月取得10万元设计费收入,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该企业可在2011年1月申报并缴纳此笔收入的营业税5000元(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且注明税款所属期限是“2010年12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但有的纳税人出于某种考虑或填写错误,会将所属期限注明为当前时间,即“2011年1月1日——2011年1月31日”。
另一种可能是在自查补税时。如某企业2010年10月获得10万元设计费收入,但未申报,2011年5月,自查发现了这笔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于是决定补缴营业税。正确的做法是在填写申报表时,注明此笔税款所属期限是“2010年10月1日~2010年10月31日”。但某些纳税人出于某种考虑或填写错误,会将所属期限注明为当前时间,即“2011年5月1日~2010年5月31日”。
这样做的结果是,即使账务处理正确,但因所属期限错误,也可能抵顶当期应纳税款,造成少缴当期税款。如某企业2010年12月获得10万元设计费收入,计提营业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5000,贷记“应交税费——营业税”5000.2011年月1月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营业税”5000,贷记“银行存款”5000.这样进行账务处理没有问题。如果申报缴纳税款时,企业将此笔税款“所属期限”填写为“2011年1月1日~2011年1月31日”,就会出现问题。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假如该企业2011年的营业额为100万元,应申报缴纳当期营业税款5万元,由于2010年末有一笔5000元营业税款在2011年1月按 2011年1月的所属期进行了申报,该企业2011年度只需再申报缴纳4.5万元即可,从而少缴了5000元营业税款。如果不检查该企业2010年、 2011年的账簿,很难发现该问题。
因所属期限问题导致少缴税款,一旦被发现,除了被追缴税款、交纳滞纳金外,还可能受到处罚。因此,纳税人不能轻视申报纳税时“所属期限”的填写问题,认为只要税款缴了,所属期限是否正确无所谓的想法是错误的。至于心存侥幸,想借此少缴税款的做法更是法律所不允许。对税务机关来说,纳税检查时,除了认真核对纳税人至少两个纳税年度的“应交税费”借贷方是否有差异并找出造成差异的原因外,还要检查其申报表及税收票据,查看其缴纳的税款所属期限是否正确,有无缴纳往期税款按当期申报,抵顶当期应纳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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