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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办税指南
增值税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
业务内容
依法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办理时限
一、报批类减免税: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二、备案类减免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办税流程
(一)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室)申请办理减免税。
(二)办税服务厅(室)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当场退还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补正。
(三)纳税人凭《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在承诺的办结时间到办税服务厅(室)领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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