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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复)业登记
一、业务概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复)业的,应向核发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税局和地税局均核发发票的,纳税人应分别申请办理。均未核发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向任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三、备案资料
(1)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登记备案手续,需要填制《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并附送以下材料:
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发票领购簿(向国税提供)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2)复业登记
纳税人复业登记备案时,提交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四、纳税人备案时限
(1)停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备案;已办理停业登记备案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备案。
(2)复业登记
纳税人按备案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备案;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备案。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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