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
1.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分别向国税局和地税局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办结后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有未申报(涉税)记录的;
有各类欠缴、多缴税款和未结清滞纳金的;
有未结稽查案件的;
有未结行政处罚的;
有不符合注销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2.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下列顺序办理注销登记:
(1)纳税人全部或部分货物与劳务税由国税机关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管理的;或纳税人全部或部分货物与劳务税由国税机关管理且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先行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持国税机关开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向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全部货物与劳务税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理的:纳税人先行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持地税机关开具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全部或部分货物与劳务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理,其他税(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先行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持地税机关开具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到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先行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在国税机关有补缴货物与劳务税情形的,由国税机关告知纳税人到地税机关补缴相应的地方税(费)后,继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领取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证明的,需按照设立税务登记程序办理税务登记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地税局单独管理的纳税人,地税局应在开具《注销税务登记证明》上明确“纯地税户”字样,国税局不再为“纯地税户”开具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三、申请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需要填制《注销税务登审批表》,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复印件)。
应办理所得税清算的,在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四、纳税人申请时限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申报办理;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申报办理。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缴销发票;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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