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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办理
一、业务名称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四、提供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 份。
(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保费支出情况,连续3 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6)《资产负债表》。
(7)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六、办结时限
20日内办结
七、注意事项及温馨提示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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