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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填报要点和解析
在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素养的今天,报告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报告成为了一种新兴产业。我们应当如何写报告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填报要点和解析,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税官建议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认真学习和知晓税法对各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特别是房地产、建筑安装、租赁业企业等还应知晓相关行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正确区分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差异;更不得以客户交款时间集中、公司财务人员少等自身的主观原因作为不遵守税法规定的借口;对各类应税行为依照税法规定按期申报纳税,以避免因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错误认识,而遭受被追缴税款后还被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等税务风险。另外,关于发票开具的时间,请一定要遵守《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关于“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不应提前也不得延后。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从总体来说,税收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能够规范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不同的税种,在分配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如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具有高收入者适用高税率、低收入者适用低税率或不征税的特点,有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消费税对特定的消费品征税,能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消费的目的。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修订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后,主表、《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和《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均涉及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填报,但三张表中的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填报要求并不完全相同,本文主要分析主表和《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中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填报要点。
主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填报要点
在主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是通过对利润总额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的,即所谓的间接法。因此,要正确填报主表中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关键是要做好纳税调整。
新申报表主表将境外所得和税基优惠项目从纳税调整项目中剔除,单独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这样,对利润总额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就包括三个方面的纳税调整:一是境外所得的纳税调整,二是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三是税基计算过程优惠产生的纳税调整。
1.境外所得的纳税调整包括两个方面:一减一加。
减项为主表第14行“减: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分国(地区)别取得的境外所得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金额应等于《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0行第14列“境外税前所得”“合计”数减去第11列境外“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合计”数的差额。依据表A108010填报说明,第14列~第11列=第9列+第10列,即境外税后所得与境外直接缴纳的所得税额之和。纳税人填报时要注意两点:一要注意根据其对境外所得的会计核算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无论在会计核算上是将境外税前所得计入利润总额,还是将境外税后所得计入利润总额,都应按计入利润总额的境外所得填报主表第14 行。二要注意视同分配给企业的股息的调整。依据表A108010所述表内关系,第9列=第2+3+…+8列,其中:〔第3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项目填报说明误为第2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包含通过《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附件2)计算的视同分配给企业的股息。而纳税人不一定在会计上将视同分配给企业的股息计入利润总额,因此,主表第14行“减:境外所得”不应包括未计入利润总额的视同分配给企业的股息。
加项为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主表“利润总额”在 “减:境外所得”、“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后为负数的,需要把已从利润总额中减去的境外应税所得拉回来抵减该亏损,产生的纳税调整通过主表第18行填报。依据主表所述表间关系,主表第18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10行第6列,即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抵减境内亏损的“合计”数。当主表第13-14+15-16-17行≥0时,本行=0,即:境外应税所得抵减的是未考虑第18行时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的数额,不得抵减境内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
2.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也包括两个方面:一加一减。
分别通过主表第15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表第16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调整增加额应等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3行第3列“调增金额”的“合计”数,纳税调整减少额应等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3行第4列“调减金额” 的“合计”数。
3.税基计算过程优惠产生的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笔者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称作税基计算过程的优惠,将所得减免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称作税基计算结果的优惠。主表第17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只反映税基计算过程优惠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应等于《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7行的“合计”数。
弥补亏损明细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填报要点
在表A106000中,第2列为“纳税调整后所得”(原申报表表述为“盈利额或亏损额”)。该表填表说明要求按以下情形填报:
1.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20行“所得减免”>0,则表A106000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 19~20~21行,且减至0止;第20行“所得减免”<0,填报此处时,“所得减免”以0计算,即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 19~21行。
2.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则表A106000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行。
3.表A106000第2列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纳税年度及以前)或表A100000第19行(2014纳税年度及以后)“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
4.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该行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
不同情形填报解析
由于表A106000填报说明在填报第2列第6行本年“纳税调整后所得”时考虑了“所得减免”的正负情况,因此,表A106000中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不一定等于主表中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假设:纳税人主表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0,应税项目所得和减免税项目所得分别为100、30中的一个,如果不同纳税人应税项目盈亏和减免税项目盈亏有8种不同情形的组合,则依据主表和表A106000填报说明,主表“纳税调整后所得”、表 A106000计算本年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所得减免”和本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见八种情形下的分析计算表。
第1、2种情形: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零、减免税项目所得也大于零,应税项目和减免税项目均为盈利。表A106000计算本年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所得减免”就是减免税项目所得。这种情况下,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额仅是当年应税项目的所得。
第3种情形: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零、减免税项目所得也大于零,应税项目亏损、减免税项目盈利。表A106000计算本年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所得减免”等于主表“纳税调整后所得”。这种情况下,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额为0。
第4种情形: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零、减免税项目所得小于零,应税项目盈利、减免税项目亏损。表A106000计算本年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所得减免”为0。这种情况下,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额为应税项目所得抵减减免税项目亏损后的余额。
第5、6种情形: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减免税项目所得也小于零,应税项目和减免税项目均为亏损。表A106000计算本年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所得减免”为0。这种情况下,表A106000本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即为主表“纳税调整后所得”,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额是应税项目亏损与免税项目亏损的合计数。
第7种情形: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减免税项目所得也小于零,应税项目盈利、减免税项目亏损。表A106000计算本年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所得减免”为0。这种情况下,表A106000本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即为主表“纳税调整后所得”,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额是当年应税项目所得抵减减免税项目亏损后的余额。
第8种情形: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减免税项目所得大于零,应税项目亏损、减免税项目盈利。表A106000计算本年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所得减免”为0。这种情况下,表A106000本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即为主表“纳税调整后所得”,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额是当年减免税项目所得抵减应税项目亏损后的余额。
解析
纳税调整后所得是按照税法要求,对应纳税所得进行调整后的金额。相比之下,核定征收不允许扣除任何成本费用支出,也不用进行纳税调整。充分理解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概念对于正确申报报税、避免漏税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所得是在一个计税年度内被并不以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形式取得的所得,减除应纳税前扣除的支出后所得的金额。也就是说,纳税所得需要在减除应税前扣除支出后,才是实际应交税款的基数。
而对于纳税调整后所得,需要再对纳税所得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具体分为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纳税调整增加额包括会计处理与税收差异需要调整的和实际列支超过税收准予税前列标准部分的调整。简单说,即企业或个人所遭受的负担未被充分计入纳税所得汇总表中而未能扣除的支出,可以算作纳税调整增加额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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