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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减免税申请
一、服务对象
放弃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已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可按规定取消其减免税资格。
三、政策依据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取消减免税申请表》(主表)2份。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要件的应立即责令纳税人取消减免税。
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窗口当初办结 √窗口受理后流转办结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七、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自助区办理 同城通办
全市通办 √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办理 免填单办理
八、办理结果
纳税人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取消减免税申请通知书》,即视为该事项办结。
九、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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