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减免税申请

时间:2024-10-08 23:20:11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放弃减免税申请

  一、服务对象

  放弃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已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可按规定取消其减免税资格。

  三、政策依据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取消减免税申请表》(主表)2份。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要件的应立即责令纳税人取消减免税。

  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窗口当初办结 √窗口受理后流转办结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七、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自助区办理 同城通办

  全市通办 √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办理 免填单办理

  八、办理结果

  纳税人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取消减免税申请通知书》,即视为该事项办结。

  九、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放弃减免税申请】相关文章:

个体工商户如何申请减免税03-28

减免税办税指南02-28

深圳企业减免税办税11-20

减免税办税指南知识12-05

减免税办税务指南12-12

车辆购置税减免税03-25

达标纳税人自动减免税03-02

小微企业减免税的账务处理02-24

增值税减免税政策11-18

福利企业有哪些减免税优惠?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