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是否有效期

时间:2024-09-17 08:40:35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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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是否有效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五条规定:承包租赁经营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租赁期;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

  《税务登记证》遗失怎么办

  【问题】

  《税务登记证》遗失怎么办?

  【解答】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 企业能否自行支配

  【问题】

  我公司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在办理此项业务中,税务机关给予返还一定比例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请问,这笔手续费可否用于奖励办税人员?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代扣代缴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因此,上述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企业的应税收入入账,是否奖励办税人员可由企业自行决定。

  能否用留抵税额抵缴欠税

  【问题】

  企业有欠缴增值税,同时本月有留抵税额,能否用留抵税额抵缴欠税?如果能抵缴,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1.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 “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2.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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