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减免税办税

时间:2024-08-07 22:39:03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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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减免税办税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增值税优惠

  1.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2.对企业以木材“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3.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石煤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申请减免增值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

  3.资源综合利用掺灰(渣)比例计算表;

  (二)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的增值税应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

  申请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表》;

  3.《云南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4.入库税款缴款书复印件;

  (三)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申请核定表》;

  3.软件产品认定书;

  (四)生产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生产销售的农膜、氮肥、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等化肥;

  2.生产销售的阿维素菌、胺菊酯、百菌清等农药;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申请增值税减免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新办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需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社会福利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的,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当年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合格证书;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资源综合利用专家鉴定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下岗再就业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1.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额30%。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资产负债表;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六)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或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评审确认公布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书或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评审认定书;

  (七)文化体制改革企业申请减免所得税

  下列文化体制改革企业可减免企业所得税: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

  2.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的批复;

  (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申请减免所得税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企业合同章程;

  4.新办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5.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证书;

  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减免税申请;

  2.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合同章程;

  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认定表;

  5.其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

  6.企业弥补亏损的情况、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资金到位情况;

  (二)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从事港口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减免税申请;

  2. 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 资金到位情况;

  4. 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减按15%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可以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

  1.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2.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3.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4.在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5.设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6.设在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请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减免税申请;

  2. 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法人证明、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4.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注册资金到位情况;

  6.主导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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