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写方法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写方法,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写方法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凡当年盈利,即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按规定可弥补以前年度结转亏损额的纳税人,应填报本表;对当年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或负数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此表。
一、申报表填报与税收政策
(一)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第1至5行依次从第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如申报年度为2010年,则往前推的5个年度分别是2009年、2008年、2007年、2006年、2005年,分别填入第五年、第四年、第三年、第二年和第一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原《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5 年内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亏损弥补期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 损,自第一个亏损年度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限。
(二)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
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文件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 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 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同时规定,以前(含2008年以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此规定执行。
(三)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照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照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表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可以享受特殊重 组的税收优惠。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 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 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同时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 1日起执行。
(四)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填报第2列和第3列的合计数。
(五)第5列至第9列“以 前年度亏损弥补额”:填报本年以前的各亏损年度已弥补亏损额,其中第9列为合计数。年度为盈利的,即该行的第4列为正数,则该行的第5列至8列数据为空。 如项目“第一年”为亏损年度,即第1行4列为负数,则1行5列、6列、7列8列和第1行10列分别反映该亏损年度在以后5年的弥补亏损额;如项目“第二 年”为亏损年度,即2行4列为负数,则第2行6列、7列、8列和2行10列,分别反映该亏损年度在以后4年的弥补亏损额,尚未弥补的亏损可急转下一个年度 弥补;如项目“第三年”为亏损年度,即3行4列为负数,则第3行7列、8列和3行10列,分别反映该亏损年度在以后的得弥补亏损额,尚未弥补的亏损可结转 下一个年度弥补,依次类推。
(六)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本列第1行至第5行填报本年以前年度的亏损在本年 的可弥补金额,本年的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不足弥补的,按亏损年度的顺序弥补。本列6行“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等于本列1行至5行的 合计数,该合计数不得超过本年的第6行第4列的填报数(即主表第23行加本年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
(七)第11列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本列第2行至第5行填报前4个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依次弥补 后,各亏损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由于“第一年”的亏损额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已经反映了后5年的弥补情况,因此,该年度即使有尚未弥补的 亏损额,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弥补,即11列1行不得填写数据。同样,如果“本年”为盈利年度,因此,11列6行也不填数据。第11列7行“可结转以后 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第11列第2行至第6行的合计数。
二、《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实务分析
A 公司2005年至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5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180万元、200万元 和400万元。2006年度被税务机关查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2008年从被合并企业转入亏损额80万元(剩余弥补期3年。该公司合并,符合财税 [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重组的条件。),2009年度被税务机关查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试分别填制A公司2008年、2009年和2010 年的`“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为简化起见,金额单位为万元)。
(一)A公司2008年“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制
A公司2008年实现盈利180万元,《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制如下: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一)(见附件)
报表填制分析:
1、A公司2005年、2006年、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别反映亏损50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2005年的亏损额可以用 2006年至2010年的盈利弥补,2006年的亏损额可以用2007年至2011年的盈利弥补,2007年的亏损额可以用2008年至2012年的盈利 弥补。A公司2008年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100万元,可用于弥补本年以前5年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并按顺序计算弥补。
2、本年为 2008年,依次往前推第五年为2007年,第四年为2006年,第三年为2005年,分别填入第1列的5行、4行、3行。A公司2008年当年盈利 180万元,在2列6行填入180;同年,经税务机关确认,从被合并企业转入亏损额80万元,在第3列6行填—80,合计100填入第4列6行。2007 年的亏损200万元在2列5行填入—200;2006年申报表反映亏损100万元,但税务机关在2007年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A公司2006年度少计应 纳税所得额50万元,应调减当年的亏损,因此,在2列4行填入—50;2005年为亏损500万元,在2列3行填入—500,并且2005年的亏损未在 2006年弥补,因此,在8列3行填入0。
3、按亏损的弥补顺序,先用2008年的盈利弥补2005年度的亏损100万元,在本表 的10列3行填入100,2005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400万元,在本表11列3行填入400;2006年度经调整后的亏损50万元、2007年的亏损 200万元在2008年不足以弥补,分别在本表的10列4行、5行填入0、本表的11列4行、5行填入50和200。在本表的10列6行填入合计数 100,并将该数据填入主表的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本表的11列7行合计数650。
(二)A公司2009年“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制
A公司2009年盈利200万元(即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100万元),可用于弥补2009年以前5年尚未弥补的亏损,并按顺序弥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制如下: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二)(见附件)
报表填制分析:
1、本年为2009年,依次往前推第五年为2008年,第四年为2007年,第三年为2006年,第二年为2005年分别填入第1列的6行、5行、4 行、3行、2行。A公司2009年当年盈利200万元,在2列6行填入200;2008年申报表反映盈利180万元,同年,经税务机关确认,从被合并企业 转入亏损额80万元,且剩余弥补期为3年,因此,分别在2列5行填入180,在3列5行填入—80,合计100填入4列5行。将2007年、2006年、 2005年的盈利或亏损分别在2列4行填入—200、在2列3行填入—50,在2列2行填入—500。
2、A公司2005年的亏损 500万元未在2006年、2007年弥补,在2008年弥补100万元,在2009年弥补200万元。因此,在第二行的6列、7列、8列分别填入0、 0、100,2行9列合计为100;A公司2006年的亏损50万元尚未弥补,在3行的7列、8列里,以及9列合计数均为0;A公司2007年亏损200 万元,在第4行的8列、9列均应填0;2008年为获利年度,不存在弥补情况,因此,该行9列的数据为空。
3、按亏损的弥补顺序, 先用2009年的盈利200万元弥补2005年度的亏损400万元,在本表的10列填入200,2005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200万元结转下一年继续弥 补,在本表的11列2行填入200。2006年的亏损50万元、2007年的亏损200万元,在2009年不足以弥补,分别在本表的10列3行、4行填入 0、在本表的11列3行填入50、4行填入200。
在本表的10列6行填入合计数200,并将该数据填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 报表主表的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本表的11列7行填入合计数450,包括2005年尚未弥补的亏损200万元、2006年尚未弥补的亏损50万 元和2007年未弥补亏损200万元。
(三)A公司2010年“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制
A公司2010年实现盈利400万元,《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制如下: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三)(见附件)
报表填制分析:
1、本年为2010年,依次往前推第五年为2009年,第四年为2008年,第三年为2007年,第二年为2006年,第一年为2005年,分别填入第 1列的6行、5行、4行、3行、2行、1行。A公司2010年当年盈利400万元,在2列6行填入400;2009年申报表反映盈利(纳税调整后所 得)200万元,加上2010年税务稽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因此,在2列5行应填入合计数260。将2008年、2007年、2006年、 2005年的盈利或亏损额分别在2列4行填入180、在2列3行填入—200、在2列2行填入—50、在2列1行填入—500。另将2008年从被合并企 业转入的亏损额80万元,在3列4行填入—80,合计100填入4列4行。
2、A公司2005年的亏损500万元,未在2006年、2007年弥补,在2008年弥补100万元、在2009年弥补260万元。因此,在1行的5列、6列、7列、8列分别填入0、0、100、260,1行9列合计360。
A公司2006年的亏损50万元,尚未弥补,在2行的6列、7列、8列以及9列合计数,均为0。
A公司2007年亏损200万元,尚未弥补,该行的7列、8列、9列的数据均为0。
A公司2008年的合计盈利额100万元,不存在被弥补的情况,因此,该行的8列、9列、10列、11列均为空。
A公司2009年盈利260万元,不存在被弥补情况,因此,该行的9列、10列、11列均为空。
3、按亏损的弥补顺序,首先,用2010年的盈利400万元弥补2005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140万元,在本表的10列1行填入140。至此,2005 年度的亏损500万元,分别在2008年弥补100万元、2009年度弥补260万元、2010年度弥补140万元,未超出5年得弥补期限(假设2005 年的亏损在第五年没有弥补完,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弥补,即11列1行不得填写数据)。其次,用2010年盈利补亏余额260万元(400—140), 计算弥补2006年的亏损额50万元,分别在本表的10列2行、11列2行填入50和0。再次,用2010年剩余的盈余额210万元(260—50),计算弥补2007年亏损200万元,分别在本表的10列3行、11列3行填入200和0。这样,2006年度亏损50万元、2007年度的亏损额200万元 弥补完毕。
在本表的10列6行填入合计数390,并将该数据填入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的24行“弥补以前年度”,在本表的11列7行填入合计数0。至此,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全部得以弥补,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填入主表的第25行。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 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 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上述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也按《公告》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拓展内容】
1.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是弥补亏损、亏损结转等事项的纳税人填报的明细表。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弥补亏损的顺序应先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来弥补,然后考虑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或者以盈余公积来弥补,最后考虑以实收资本或股本来弥补。
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有可能发生盈利,也有可能出现亏损。企业在当年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应当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当年实现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企业应将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均相同。但是,两者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的处理是不同的。在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以税后利润弥补的数额,则不能作为纳税所得扣除处理。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年限
一、五年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八年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十年
1、高新技术企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集成电路企业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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