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时间:2024-05-05 12:50:53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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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有关深圳市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下面是相关的资讯,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一、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三、如何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采取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方式,在年度申报时填写年度申报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具体为:在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项目,由系统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自动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标准。符合条件的,系统允许填报《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五、减免税合计――(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栏。

  年度汇算清缴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企业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四、2013年度汇算清缴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①如果“6万<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②如果“0 <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五、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深圳小微企业补贴申请指南

  一、深圳小微企业补贴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我署备案登记,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完成改制或辅导任一阶段,或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且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它资格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二、资助条件

  (一)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申报改制阶段的资助;

  (二)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辅导,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申报辅导阶段的资助;

  (三)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且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结汇返回深圳的.企业,可以申报上市资助。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2014年底前已在我署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完成预申报的,优先列入资助计划。

  本项目不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及拟挂牌企业,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资助申报工作预计在2015年第3季度展开。

  三、资助范围与标准

  (一)资助的范围: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二)资助标准:

  1.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2.拟在深交所上市完成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3.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30%以上已返回深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

  资助额度根据2015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企业申报数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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