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09 08:29:26 小英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2024年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中,对年度收入不足六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给予了暂时性的免除预扣预缴个税的优惠待遇。下面黑大家整理2024年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2024年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因任职或受雇用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分红、年终奖金、津贴补贴等费用

  2.劳务报酬所得:个人因提供劳务行为而获得的报酬,如从事设计,技术服务,咨询介绍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的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取得的所得

  5.经营所得:主要是针对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年度经营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所得费用是经营收入中除去成本和损失后的净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等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8.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彩票中奖收入)(新政)

  注:其中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都为综合所得,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居民个人所得综合所得需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40%

  四.个人所得税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1.减半征收: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注: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可享受该政策。

  2.全年一次性奖金:

  针对个人所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纳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进行计算纳税。(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个人取得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4.个税核定征收:

  现目前在国家孵化税收园区内可申请到核定征收政策,在园区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个税经过核定后税率在0.6%-1%之间,再加上1%的增值税,综合税负在2%以内。

  5.税收园区个体户双免:

  满足条件年开票量在120万以内,季度累计开票在30万的,可享受免增值税免个税的政策。

  注:在税收园区可享受的优惠政策都是基于企业或个体户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展开的,合理合法的申请到相关优惠,必须保证在四流一致(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发票流)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二、主要内容

  所得确认:该文件明确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入计价:该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实现:该文件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申报期限:该文件要求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期缴纳:该文件特别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还明确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执行时间:该文件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征管问题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二、主要内容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自行申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余额纳税:该公告第四点“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其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分期缴纳:该公告明确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备案管理:该公告规定分期缴纳实行备案管理。

  报告制度:该公告要求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违章处罚: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二、主要内容

  该公告的主要内容隐含于附件中。

  附件1与此前相比,此次申报表修改将按当期数填报的方式调整为按当年累计数填报的方式,使得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与生产经营状况更加匹配,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年终另行办理多退少补事宜的不便。

  附件2主要在原申报表基础上,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填报事项进行了重新梳理和统一规范,使两者更加衔接。

  附件3主要对填报的报表名称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附件4主要用于存在减免税情形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减免税的具体情况。

  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

  二、主要内容

  税前扣除:该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同时还明确规定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在限额内予以扣除。

  扣除限额:上述允许税前扣除的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该通知所说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适用人群: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保险产品:该通知规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试点地区:通知明确拟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及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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