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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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企业季度所得税小微企业减免额怎么计算?下面YJBYS小编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企业所得税申报属期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且纳税人产生的实际利润额在20万至30万(含)之间的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前9个月仍然按5%减免,10月以后按15%进行减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A1、正常纳税人(非2015年开业和注销的纳税人):

  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第四季度: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05*(9/12)+0.15*(3/12)

  按月申报十月份: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05*(9/10)+0.15*(1/10)

  按月申报十一鱼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05*(9/11)+0.15*(2/11)

  A2、在2015年开业的纳税人。该种纳税人需要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A2.1、当纳税人开业日期在2015-10-01之前:

  举例说明:纳税人2015年4月13日开业,按月申报11月份税款: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05*(6/8)+0.15*(2/8)

  纳税人2015年6月21日开业,按季申报第四季度税款: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0.05*(4/7)+0.15*(3/7)

  A2.2、当纳税人开业日期在2015-10-01之后:这类纳税人无论按月申报、按季申报,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15

  A3、在2015年注销的纳税人。该种纳税人只有一种情况即在2015-10-01日之后注销(在2015-10-01日之前注销的最晚已经通过10月份的大征期进行过申报,不享受该政策):

  举例说明:纳税人2015年11月28日注销,按季申报第四季度税款: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05*(9/11)+0.15*(2/11)

  纳税人2015年10月24日注销,按月申报10月份税款:小微企业减免税率=0.05*(9/10)+0.15*(1/10)

  A4、在2015年开业并注销的纳税人。该种情况仍然使用2015-10-01作为判断标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A4.1、当纳税人注销日期在2015-10-01之前,不予处理,该种纳税人不享受该种政策优惠减免。

  A4.2、当纳税人开业日期在2015-10-01之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15

  A4.3、当纳税人在2015-10-01日之前开业、在2015-10-01日之后注销:

  举例说明:纳税人2015年3月18日开业,2015年11月3日注销: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 = 0.05*(7/9)+0.15*(2/9)

  C、当申报属期为2015-01-10至2015-12-31的年度申报且纳税人产生的实际利润额在20万至30万之间时,复用上述处理逻辑返回小微企业减免税率即可。

  D、自2016年1月1日之后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年度申报不再按照实际利润额划分为两个档次进行对应的小微企业减免资格减免,按照0-30万(含)享受0.15的小微企业减免金额,政策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

  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问题汇总(全)

  问: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问:税务总局对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今年2015年3月,我局向全系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围绕“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四个方面,提出了10项措施要求,税务系统正在按照既定的时间表和任务单,不折不扣地抓紧落实。这对今年上半年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我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做好原有工作基础上,要从讲政治、顾大局高度,把全面抓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继续作为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列为今年下半年税务系统一项重要工作,统筹谋划、周密部署、迅速行动、落实责任。要求按照时间节点、任务清单、工作责任,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同时,对税收宣传、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督查考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问:此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调整范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自己包含在内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介绍中提到了小微企业,也提到了小型微利企业,请问小微企业是否就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小微企业并不等同于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专业术语,有着特殊定义及认定标准,与其他部门的规定或者我们的通常理解有所不同。

  顾名思义,“小型微利企业”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个是“小型”,另一个是“微利”。根据相关规定,在判断是否为“小型”企业时,参照两个指标,即“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在判断是否为“微利”企业时,参照的指标为“应纳税所得额”。

  为使指标设置科学合理,避免因分类过细造成操作困难,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划分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两种类型,并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指标标准。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出于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优化资源配置,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等目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是不能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也是不能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

  问:我是一名建筑企业会计,由于我们项目的不固定性,纳税年度内有业务时从业人数会超过100人以上,无业务时只有管理人员几个人,请问像我们这种建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您单位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享受。

  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和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有什么不同?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减半征税和减低税率两种优惠政策,主要区别在于优惠幅度和计算方法不同。

  减低税率优惠政策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从2010年开始,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两种政策比较而言,减半征税政策的优惠幅度更大。享受减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为20%,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为10%。

  从2010年开始,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国务院将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范围由最初的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逐步调整到了6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可以说,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从中享受到了政策“红利”。

  问:我公司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政策,2015年前三个季度的利润分别是5万元、7万元、9万元。由于第三季度申报时99号文还没有生效,我们实现累计利润21万元只能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公司第四季度利润预计在9万元以内。请问:对按照99号文和61号公告公式计算第1-3季度折算利润对应的减免额与我公司1-3季度实际享受的减免额的差异调整应在第4季度预缴时申报调整?还是在汇算清缴时再一并考虑?

  答:按照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此次范围调整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今年10月1日(含)之后实现的利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在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99号文件未生效,继续按照原办法申报纳税。待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按照新的规定计算减免税款。相关政策衔接已经在《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进行规定。

  问:这一次政策调整将会影响哪些企业,或者说哪些企业应当重点关注此次政策调整?

  答:此次政策的调整将主要影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这些企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问:如何去办理小型微利企业资格?每年都需要认证吗?

  答:按照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我们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管理,主要采取备案管理方式,这里备案完全是事后备案。

  一方面税务机关完全放权给企业,由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判断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另一方面,从2014年开始,税务机关不断修改完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季度纳税申报表,申报表中设计了“所属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相关指标,纳税人在填表的同时,税务机关就可以采集上述相关信息,从而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以通过软件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这样,为实现“以表代备”做好了操作层面的准备。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另行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问:我公司从事黑枸杞种植加工,初步预计1-9月应纳税所得额21万元左右(三季度预计利润8万元左右)。目前企业有员工65人,资产总额760多万元。请问我公司在3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20-30万元扩围后的减半征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施行减半征收政策。由于你公司2015年10月1日之前应纳税所得额已超过20万元,而财税【2015】99号未正式实施,因此你公司前三季度不符合减半征收政策规定。2016年1月征期,你公司再根据实际利润实现情况,如果不超过30万元,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问:如果预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汇算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退税吗?

  答:企业预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条件,汇算清缴时符合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涉及退税问题,可以按照汇算清缴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问:如何理解从2015年10月1日起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此次范围调整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今年10月1日(含)之后实现的利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在进行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即:2016年1月份征期)时,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新的规定计算减免税款。

  需要提醒注意:在10月份征期内,上述企业进行的是今年前3季度(或2015年9月份之前)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仍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执行。也就是说,10月份预缴所得税时,只有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仍然按20%税率征税,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问: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是否就可以享受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经营规模较小,资金压力加大。因此,从2014年开始,我们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上述规定一直没有改变。

  问:有人这样理解:年应税所得不超过20万的10%,超过20万到30万的分段计算,即前3季度适用20%税率,最后一季度10%,超过30万,25%

  具体应怎样把握财税[2015]99号中的“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请明示具体计算方法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答:对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税率的理解是正确的。对于您提出的10月1日后利润的划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已经发布了政策解读稿,现将其中一个案例发给您,供您参考:

  红星印刷厂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

  红星印刷厂成立于5月10日,其在2015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

  红星印刷厂预缴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3÷8)=9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9=15万元。

  红星印刷厂减免税额=15×(25%-20%)+9×[25%-(1-50%)×20%]=0.75+1.35=2.1(万元)。

  现行的申报表已基本能够满足分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需要,下一步,税务总局将进一步调整申报表的相关软件,来解决这一问题。

  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哪些,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答: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我局放宽了政策限制,允许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管理需要,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两大类:查账征收方式与核定征收方式。对财务管理相对规范、各项制度相对健全、具备核算能力的企业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对其它账册不够健全,不能准确计算利润的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即定率征收与定额征收。

  问: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纯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针对盈利企业而言的。这一点不同于增值税、营业税对取得经营收入的纳税人减免。

  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可以在以后5年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问:如何理解相关政策与管理文件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利润额”概念?

  答: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是有定义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主要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中使用。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对定率征收企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由企业根据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税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概念也适用于定率征收企业在预缴与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

  由于上述情况,在相关政策与管理文件中有时表述为“应纳税所得额”,有时表述为“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问:从2015年10月1日起,查账征收企业在何种情况下,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文件规定,以下四种情况,企业预缴时可以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

  一是,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的;

  二是,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三是,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四是,本年度新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的。

  问:减半征收是不是就是指直接按原25%的税率减半成了12.5%的税?

  答:不是。这里减半征收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乘以50%以后,再按20%的税率计算。实际税负为10%。

  问:2015年新成立企业的经营月份数如何计算?

  答: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如:企业税务登记日期为2015年2月1日,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从2月份开始计算至12月份,共计11个月。

  又如:企业税务登记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从8月份开始计算至12月份,共计5个月。

  问:小微企业职工人数含外雇临时工吗?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职工人数包含外雇临时工。

  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两个指标:人数和资产总额,是要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还是具备其一就可以了?再有资产总额指的是净资产?还是包含负债在内的资产?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必须同时具备。资产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左侧的资产总额的合计数。

  问:从2015年10月1日起,定率征收企业在何种情况下,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采取定率征收方式的企业,以下三种情况均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一是,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

  二是,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预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三是,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问:2016年1月份缴纳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是当季利润不超过30万元还是累计利润不超过30万元才能享受减半?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法规定,企业在预缴时都采用累计利润口径。由于新政策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份预缴时,对于累计利润不超过30万元的,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对其10月1日以前的利润,执行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

  问: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判断口径是否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年应纳税所得额针对的是本年度的,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补以前年度的收入,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如不涉及补亏等事项,对当年的申报不影响。

  问:税务机关如何确认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的减免税额?

  答:实行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这次减半征税范围调整到30万元以下后,由于各企业核定情况不尽相同,这次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不是涉及到所有的定额征税企业。税务机关在落实优惠政策过程中,将根据优惠政策规定,对于此次需要进一步调减定额范围的部分小微企业,按照程序调整,按照依照原办法征收。

  问:小微企业认定是指当年应税所得额在20-30之间的,就认定为小微企业吗?

  如果一家公司在2015年应税额在40万,到了2016年应税额降至20万。那么2015年不享受小微优惠。2016年满足条件就可以享受小微优惠了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除了符合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外,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就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不需要税务机关认定。对于您所举的案例,2015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2016年符合的,2016年可以享受。

  问: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叠加其他减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吗?例如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等?

  答: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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