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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专题分析
小型微利企业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以下是小编J.L分享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专题分析,更多热点创业项目参考欢迎访问(www.oh100.com/chuangye)。
一直以来,小微企业的老板总是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下面这张图是否戳中老板们的痛点?
然而,正是因为这类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对于创造大量自我就业机会、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作用。国家应努力营造比较宽松的政策环境,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所得税减半政策出台,是为了帮助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为让小微企掌握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充分享受中央政府释放的改革红利,特编此政策指引,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1、减低税率政策是指: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减半征税政策是指: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方式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填报《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报税务机关备案。
1、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修订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满足核定征收企业申报填写减免税额。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4)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2、小微企业汇算清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微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的小微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公布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微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案例
【案例1】
某工业企业A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13年从业人数为12人,资产总额为280万元,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7.5万元,在今年4月2日完成了一季度预缴申报,申报利润额为2万元,申报减免税1000元,缴纳税款4000元。
二季度:累计利润8万元,因为利润低于10万元,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为二季度累计减免税额=80000×15%=12000元
将二季度本期减免税额8000(12000-4000)元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十二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二季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80000×25%-12000-4000=4000元
三季度:累计利润26万元,因为利润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为三季度累计减免税额=260000×5%=13000元
将三季度本期减免税额1000(13000-12000)元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十二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三季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260000×25%-13000-4000-4000=44000元
四季度:累计利润40万元,因为利润超过30万元,停止减低税率政策
四季度累计减免税额=0
将四季度本期减免税额-13000元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十二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四季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400000×25%-4000-4000-44000=48000元
【案例2】
某工业企业B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应税所得率为7%,2013年从业人数为8人,资产总额为80万元,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在今年4月2日完成了一季度预缴申报,申报销售收入5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8750元。
二季度:累计销售收入100万元。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7%=70000元<10万元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为二季度累计减免税额=70000×15%=10500元
将二季度本期减免税额10500元填入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二季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70000×25%-10500-8750=-1750元
【案例3】
某企业C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14年4月15日登记设立并开始经营。
二季度:企业平均从业人数为25人,资产总额50万元,累计利润5万元,因为利润低于10万元,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为
二季度累计减免税额=50000×15%=7500元
将二季度本期减免税额7500元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十二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二季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50000×25%-7500=5000元
三季度:因经营需要平均从业人员110人,累计利润8万元,因为从业人员人数超出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季度累计减免税额=0元
将三季度本期减免税额-7500元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十二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三季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80000×25%-5000=15000元
【案例4】
某企业D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14年利润总额为20万元,四个季度预缴申报均没有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预缴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从业人数49人,资产总额77万元。
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220000×5%=11000元,将11000元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三十四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220000×25%-11000-50000=-6000元
D企业可申请退税6000元。
【案例5】
某企业E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14年利润总额为20万元,四个季度预缴申报享受了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预缴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减免所得税1万元,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从业人数49人,资产总额77万元。
该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三十四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0”。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60000×25%-40000=50000元
E公司汇算请假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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