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减免税的账务处理

时间:2023-02-24 10:42:17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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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减免税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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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1995]6号文规定,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很多人记住了这个文件的第二条(有的人可能也没见过6号文,别人怎么教他就怎么干了>.<),在科目里增设“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做下述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这一笔95年的大分录就是万恶之源!如今来看,这一笔分录对业界的影响是十分巨大而深远的,可以想象,有多少企业在享受了增值税减免政策后,因为贷了一笔补贴收入而要再计算一笔企业所得税!多少稽查局、征收局的办税人员曾基于此乐此不疲的天天追着企业补税。

  既然6号文这么写了,为什么我还要说这么做是错的呢?

  大家注意一下,这个文件的时间是1995年,当时新企业准则还没有出台(2006年),所以我们看到的借方是“应交税金”,而不是“应交税费”,二者是不同的,在此不赘述!而贷方的补贴收入科目,新准则下已经没有这个一级科目了。

  在新准则出台之后,大家一窝蜂的关注的还是新旧会计准则科目对照表。人们发现原先的“补贴收入”在新准则里并入到“营业外收入”了,所有大家都据此在营业外收入下,设置了二级科目“补贴收入”。但是多少人真的只是看了一眼科目对照表,而没有认真的把准则看完?误会就此产生……

  以下摘录政府补助准则相关文件的部分原文内容。

  财会[2006]3号—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五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由此可见,对于企业直接减免的税款是没有任何款项被企业直接被收取的,根本就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财政部2006年7月27日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解释》的第二条 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其中对税收返款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做了以下方面的明确:

  (三)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体现了政策导向,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由此可见,准则解释中已经明确说明了税收优惠的形式有很多种,只有税收返还才能算政府补贴!而直接减免形式的税收优惠,体现了政策导向,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财政部2006年10月20日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在第二条里再次强调了上述观点,即,直接减免形式税收优惠不属于政府补助!

  到这,我想说,可能有的人已经同意了我的观点,这项减免不应当走“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但是,他们可能会想,那我直接进“营业外收入”,不下二级科目不就可以了。我想说,这同样是错的!

  财政部2006年10月20日出台的 财会[2006]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

  文件附件的附录中对“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做了明确和规范!

  6301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主要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可以发现,在营业外收入核算的,都是利得,而非收入。

  而利得必须是企业非日常活动所产生的!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也好,营业税也好,通常情况下是在其经营范围内正常经营时发生的,比如销售商品,这是日常活动,取得的是主营业务收入,绝对不会是利得。利得和收入的区别此处不再赘述。

  这里提供一个参考政策,财会[2012] 13号文,这个文件是解决营改增中会计处理的若干问题。其中对于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及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可以抵减增值税政策的会计处理,财会[2012]13号的处理思想是反冲管理费用或通过递延收益逐步进入管理费用,同样没有按营业外收入归集,尽管企业所得税(不考虑核定征收)计算上,冲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收入是相同的,但这样规定还是很合理的。

  另外,我还注意到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写的《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2011》当中对营业外收入及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做了这样的释义: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对小企业准则第68条的条文解读第五项,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三)小企业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利润、递延收益这些负债,通常不会出现“确实无法偿付”的情况。但是,如果由于小企业发生财务困难,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小企业无法或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的情况,经银行同意不需要全额偿还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本息属于债务重组收益,也应当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同样的道理,如果小企业经税务机关同意不需要交纳相关税费,原已确认的税费也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这是迷惑性极强的一段表述,我很长一段时间都因为没有仔细研读这段话而误以为可以把直接减免税走到营业外收入的一级科目下。但是仔细阅读不难发现,这是一种债务豁免,而非企业正常申报纳税时出现的情况,税务局一般也不太可能允许纳税人出现这种豁免,因为从征管法的角度看,基层税务局通常是没有权力可以许可某个纳税人可以不按国家规定缴纳国家税款的,而直接减免税不是债务豁免,而是税收优惠政策,他有具体的优惠执行文件,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不是被豁免了,而是本身就不在应收范围内,就像我兜里有100块钱,你告诉我,不和我要钱了一样,你本来就没道理管我要钱,我又不欠你的!

  对小企业准则第69条的条文解读第二项,政府补助的形式(三)税收返还,内容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抵免税额、加计扣除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最后,我要把对95年6号文最后的一颗炸弹扔下来。。。

  根据2011年财政部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规定:

  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84.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5年1月24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

  财会字【1995】第006《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已废止。

  至此,我的观点可以得到充分的确认了,无论是企业准则,还是小企业准则,规定是一样的,无论是进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还是直接进营业外收入,都是违反准则要求的!

  税法上,对这种事有没有规定呢?

  当然有~但是如果你对上述的会计处理不够清楚的话,那么直接看税法的规定,肯定会觉得难以理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当中对财政性资金做了下述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我把最后一款财政性资金的范围加粗强调了, 文件的意思是,财政性资金正常情况下,是需要并入当年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的,除非是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才能做为不征税收入确认(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规定,目前可参照财税[2011]70号文,本文不做赘述),而财政性资金的范围里是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的!

  这似乎和95年6号文的会计规定很相似,因此,我们要考虑,为什么直接减免的其他税种不会强调其作为财政性资金确认收入,唯独强调增值税呢?主要的原因是在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而营业税、消费税都是价内税,也就是说,当我按17%增值税税率销售一件商品的时候,我的价格是100元,但我向客户收取的是117元。这个时候,我的收入确认100元,而不能按117元确认。此时如果17元销项税突然说可以不用他来计算缴纳增值税了的话,这17元钱我可是真金白银的收到了,我们分析下这17元是什么,它不就是货款吗,我原来收入确认100元收入,此时应追加确认17元主营业务收入,才能和借方的银行存款117元平账。但营业税是价内税,我营业额是100元,这100元里就已经包括营业税税金部分了,这个时候我确认的收入并不会因为营业税的减免与否而少计主营业务收入。

  这就是增值税要区别其他税种单独提出直接减免时确认收入的道理!

  上述过程的分录是这样的

  销售商品后,确认收入,提销项税

  借:银行存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突然税务局有政策,规定这17可以免税,但是银行存款已经确认117了,这个时候钱已经收到了,不可能把银行存款冲减成100。。。

  所以这117呢,就都是我的销售收入啦,当然也要计算企业所得税呀!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

  以上分录略过了结转成本和进项转出的处理,比较简单,科目都是平的,不做赘述,小规模纳税人也是一样的,只是不设二级科目,适用3%征收率,不做赘述。

  营业税呢,假定餐馆的餐费就是1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营业税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

  假如这个时候税务局忽然说,营业税免税,那只要把第二笔分录反向冲回就可以了,不像增值税要把税款加进收入里,营业税的收入是不受影响的,银行存款也同样还是100元!

  有人觉得,我举得例子里,特别是增值税那边,由于纳税人不知道自己免税,而收了117,但假如他一开始就知道自己是免税的,就会只收100元了,那么就不存在17元税金增加银行存款的问题了。

  没错。

  确实是这样。

  这个时候借方和贷方都是以100元来做账的,没有多出来的17元。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增值税是不需要处理的,理由就是6号文废止了!提出来增值税的话,不符合会计处理要求

  有人说,可以啊,贷方走主营业务收入就好了啊,他会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

  这样不就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搞定了吗?

  我的回答是,如果这样做,他就犯了两个错误!

  第一,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不是用来确认减免税款的!

  第二,借方的应交增值税提出来以后,永远无法在应交增值税科目里平账,会越滚越大,死循环!

  那么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答案很简单。

  做完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以后,对减免税金部分账务上不用另做处理!这就是一项财税差异!151号文既然说要对这里征税,那就在企业所得税报表里按纳税调增处理就好了,这即符合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也符合了会计准则的各项规定,同时也没有影响流转税科目的核算!

  到此,减免税款营业外收入说,补贴收入说,主营业务收入说,都各个击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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