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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残保金如何计算
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关爱。以下是小编J.L分享的2016年残保金如何计算,更多创业指导请关注应届毕业生创业网。
1.成立时间不满1年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对于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从其地税登记日的下1个月开始计算时间,2015年12月完成地税登记的单位不需要申报审核201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例】某单位2015年7月1日完成地税登记,其在职职工总数为100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15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100人×1.7%×5/12月)
2.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月份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例】某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其在2015年8月31日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2015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50人×1.7%-1×5/12月)
3.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例】某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未安排残疾人,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50(人)×1.7%
2016年残保金征缴提示
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关爱。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于即日起施行。
新办法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后,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时间为2016年8月1日到 8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16年9月1日到10月31日。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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