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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已明确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7月13日印发《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工作的通知》(晋财综〔2016〕47号)文件,将免征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首次申报时,应在申报表中备注并附送材料进行备案。附送材料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留存);2、《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
二
企业对《备案表》填报内容及附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间可一直享受。
三
对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含)后,且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的小微企业,地税部门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不予备案。享受免征优惠的起始日期从工商登记注册时间的当月起计算,满36个月的当月终止。
四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当按规定计算、按期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保障金的数额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免征优惠。
五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并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政策到期的时间不是整年的,以实际月份计算。即安置残疾人不达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从免征政策期满的次月起,应当按规定计算应缴保障金。次年应缴纳的保障金应当按照上年不再享受减免的实际月份数计算,每季度申报缴纳其实际应缴纳金额的四分之一。计算公式如下:
减免政策到期后次年保障金应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不应享受减免的月份数÷12)
六
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地税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保障金。地税部门发现已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不符合免征条件的,应终止执行优惠政策并进行追征。
七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工资总额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应本着提高服务质效和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流程,切实做好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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