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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市残保金出台新政策
2016年北京市残保金有出台什么新政策吗?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昨天,记者在2016年用人单位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媒体通报会上获悉,1至8级残疾军人首次纳入审核范围。此外,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再“一刀切”。
据北京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中心主任赵子龙介绍,《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日前出台。用人单位达不到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由原来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年平均工资的60%来计算,改为按照企业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征缴标准,改变了原有标准“一刀切”的模式。
该办法对于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也进行了调整。今年首次将持有残疾军人证的人员纳入审核范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纳入了就业审核范围,改变了以往安排残疾军人就业不纳入安排残疾人就业范围的规定。按照规定,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为2名残疾人,1至3级残疾军人按照2人计算,4至8级残疾军人按1人计算。
此外,管理办法还调整并限定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自2017年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30日,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5月1日至15日和9月1日至15日。超过规定时间未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将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假定您的公司在北京,贵公司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80000*1.7%=272000元。
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如何处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2017最新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以及《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2016年缴纳2015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2015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2015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015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2015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结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地点应当与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相同。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税务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2015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流程参见《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京残发【2016】45号)(详见北京市残联网站http://www。bdpf.org.cn).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16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2015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规定,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一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时自行减免。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缴费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七、用人单位上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的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该提交《北京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该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专区”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缴款操作方法
实行网上报税的用人单位,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办税平台按提示程序操作,既可根据申报金额在网上实时缴款,也可用A4纸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开户银行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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