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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认定管理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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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2.《关于印发佛山市电子退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银发〔2008〕98号);
3.《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第1077号);
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函〔2008〕373号);
5.《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佛国税发〔2008〕12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公告)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
◆ 申请条件
辖区内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的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可申请办理集团公司认定。
◆ 提供资料
符合文件规定可认定为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的,由集团公司总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集团公司总部在申请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a)《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认定申请表.xls
b)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c)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 件;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doc
d)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办理地点
http://www。gd-n-tax。gov.cn/pub/001028/bsfw/bsdt/
◆ 纳税人办理期限
无。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无。
◆ 联系电话
12366-1
◆ 注意事项
无
◆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核准——资料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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