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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消费税申报
电池消费税申报是怎样的呢?大家清楚吗?以下是小编分享的电池消费税申报,欢迎大家阅读!
【业务描述】
自2015年2月1日起,从事电池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Ø 国税业务。
Ø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请登陆http://www.gz-n-tax.gov.cn/bsfw/bsdt/查看,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公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具体时间请登陆http://www.gz-n-tax.gov.cn/bsfw/bsdt/查看)
联系电话:12366(也可登陆http://www.gz-n-tax.gov.cn/bsfw/bsdt/查看相关办税服务厅的联系电话)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1.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4. 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5.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2份(从事电池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报送);
(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3)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申报时应提供《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
上述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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