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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和税后工资是如何的
纳税是指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就是根据国家各种税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体或个人收入的一部分缴纳给国家。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税前和税后工资是如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什么叫税前工资?
一般,税前工资,又叫应发工资,就是你当月所能得到的月薪,包括工资、饭贴、车贴、房帖、奖金等。
有的单位奖金另计,那么,税前工资就包括工资、饭贴、车贴、房帖、各种固定补助、津贴等等。
比如小编2015年1月的一张工资单,基本工资1200饭贴300交通补贴300岗位津贴600医疗补助160加起来税前薪资就是2560元。用人单位和你说的月薪,一般来说不会光指工资,而是把这些全包在里面的,所以大家不要认为在承诺的月薪之外还能有什么补贴。比如这个人,单位肯定会和他说,你的月薪是2560,而不是1200。
2、税后是什么意思。
很多人以为扣完个人所得税就完了,其实这个就错了。
税后,所指的是,你的税前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中的个人交纳部分、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这三者以后,实际到手的钱。而其中,对于目前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个人所得税只占非常小的部分。
社会保险中的个人交纳部分一般是税前工资的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一般是10%
这里要注意,社会保险中的个人交纳部分、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是税前列支的。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张先生的应发工资额是4940元;
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为:
养老保险费率=4940×8%=395.20(元)
医疗保险费率=4940×2%=98.80(元)
失业保险费率=4940×1%=49.40(元)
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合计=543.4(元)
住房公积金费=4940×10%=494.00(元)
然后,用4940-543.4-494.00=3902.6这个叫做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应该按这个钱作为税基去交个人所得税,而不是4940元,这个就是税前列支的概念。
那么他应该交的税是多少呢?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知识,本文就直接给出公式和答案:
(3902.6-1600)x15%-125=220.39(元)
也就是说,这个人,这个月一共交的税是220.39(元)
那么最后他一共能拿多少钱呢?
4940-543.4-494.00-220.39=3682.21(元)
那么我们再看一个例子,一个大学生,单位承诺月薪2000
那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合计=2000x11%=220
住房公积金费=2000×10%=200
2000-220-200=1580,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580元,由于没有到1600元,所以这个学生不用交个人所得税,他能拿到手的就是1580元。
要问社保、公积金有什么用,这个能说的就多了,我要告诉大家的是,这些绝对是好东西,是保障生存的重要力量。最重要的是,单位从你的税前工资中拿出了21%去交个人部分,单位自身实际还要再为你支付你税前工资的39%(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6%,失业保险2%,工伤保险1%,公积金10%)去帮你缴单位交纳的部分!!
比如第一个例子,单位给张先生4940税前工资,张先生自己必须交个人应缴的社保和公积金543.4+494元=1037.4元,但是单位同时还要再为张先生向国家支付4940x39%=1926.6元的单位交纳部分!这些实际都是供你享用的保险和公积金!!所以,不要排斥交纳保险和公积金,你缴的多,单位为你付的更多。
有的单位不参加公积金计划,这样,你的月薪中的10%就不用扣除,直接给你了,但是单位应当交纳的10%他也省了。大家自己想想,一个是现在到手10%,一个是现在先拿出10%存起来,同时单位也拿10%存起来,以后这20%都是你的,哪个划算?
拓展:
纳税疑问:
近来,好多企业的财务人员纠结同一个税务问题:
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尚未给部分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请问这部分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回复:
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明确一个概念,五险一金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此推断企业所得税扣除的未给部分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工资薪金支出,属于本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允许税前扣除。
但对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如果没有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不能享受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政策解析:
1.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解析:企业需健全工资薪金制度,并在制度中规定好岗位工资标准、绩效考核制度、薪金发放流程、薪金调整依据等。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解析:工资报酬总额不但是在数量上要合理,而且还要考虑对比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解析:制定的基本工资应与岗位相对应,同时奖励都要与相关的考核相结合,工资薪金若有调整,需公司内部会议通过,并对工资调整的原因与调整幅度有合理解释。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解析: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条件之一是应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但不是所有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都能税前扣除;如返聘不与企业签署用工合同的留退休职工或者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临聘人员,其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再税前扣除,但需按规定课征个人所得税等。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解析:该条款是一个兜底条款,比如有的企业人为地将工资拆解成为基本工资和年终奖金,达到少缴个税的非法目的,这种工资总额就不能作为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备注:参见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6)预提工资薪金支出可按规定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对残疾职工享受加计扣除财税〔2009〕70号特别规定了4个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体现了为更好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及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但注意现行税收政策中只对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给予了缴纳社会保险费予以限制,而没有对未足额支付社保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进行明确。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也仅明确可对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加计扣除,但并未像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时设定支付保险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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