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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项目
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了,你清楚的知道汇算清缴的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吗?有哪些调整项目呢?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收入类项目
1.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支出类项目
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2.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缴纳的职工工会经费,要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4.五险一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5.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具体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6.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0.5%。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产生时间性差异。
8.罚款、罚金、滞纳金。
(1)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2)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务,均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9.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估项目纳税调整注意事项
一、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需要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汇算清缴时应分情况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1、已进入当期成本费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取得有效凭证的预估项目,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指进入当期期间费用和销售成本的项目,包括预计负债。但是经营租赁费用例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未进入当期费用的预估项目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指预估的材料、商品等存货。期末货已到但票未到,会计上会预估入账,增加了存货或生产成本,但并没有进入销售成本形成当期费用。
3、记好纳税调整台账,以前年度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预估项目,在符合税前列支条件年度莫忘调减所得额。有的纳税人预估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该笔业务账面上已在预估年度进入费用,在取得合法凭证的年度,由于跨期长或会计人员变更,容易遗漏将以前年度调增额转回。
2017年度汇算清缴需要注意的6项支出
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然后再看该项支出对应的支付凭证能否作为有效扣除凭证。虽然说汇算清缴在来年还有很长时间的准备期,但在12月做一次梳理非常有必要,可以重点关注那些已经进了费用,但还没有取得有效扣除凭证的支出。容易有争议的主要有:与个人发生的交易、农产品采购、与金融机构的费用结算凭据、集团内的内部交易、境外业务。核心就是尽可能获得允许抵扣的有效凭据。
当然,并不是只要有有效凭据就全部都能扣除,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有很多特殊规定,也会影响到年终的汇算清缴。经常会遇到的有这样一些场景,在年底时尤其需要注意。
工资扣除
关于职工薪酬的税前抵扣规定绝对是很复杂的,须有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而且针对工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都分别有规定,还有各种补充条款。
职工福利费有税前扣除比例,而固定与工资同时发放的福利性补贴是可作为工资扣除,这就需要公司在设置薪酬体系时要考虑到福利制度。个人的'交通费、通讯费各地税务局都会有标准,标准内部分是不需要缴纳个税也是允许税前扣除。
还有就是劳务费用,是纳入工资还是作为劳务费跟签订的合同有关,也是需要仔细考虑的,如果没有代扣个税很可能还会被处罚,就不光是不能税前抵扣的问题了。
残疾人工资允许加计扣除,这要准备单独列式哦,因此还有很多企业找残疾人证挂靠,总感觉有点用歪了。
商业保险也很讨厌,主要是税务局对这部分的规定一直是模棱两可的。
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都是有按照销售营收限定比例,所以一定要提前有预算,现在广告费那么高,所得税税率也那么高。还有招待费不仅是不能超出还明文规定40%是不能抵扣的,所以能不进招待费的当然不要进招待费咯,这个想必大家都心如明镜。
资产减值损失
这是税务局认为企业调节所得税的窗口,也是重点关注的地方,应收账款的坏账、资产的减值、存货的报废等,不是企业想做就做了那么简单,必须有完整的明细说明,具体计提的方法还需要在税务局备案,最后的纳税申报表中也需要进行详细的区分。所以在12月针对可能的资产减值损失做一次彻底的清查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会议费支出
须有召开会议的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的签到单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资料以及会议费用明细单,才能进行税前抵扣,所以如果之前的会议资料不够详细,赶紧补全吧。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
不征税收入对应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应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在核算时应该针对这类进行区分,别本是可以抵扣的最后也被界定为不可抵扣了。
预提费用
这也是被税务局关注的重点哦,不管是税务还是核算,中国都是遵循权责发生制,预提费用通常还没有发生但预计会发生的,多数情况并没能拿到相应凭证,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会要求做调增处理。所以年底前的预提费用要清理掉啊别拖到下一年,除非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就是应该当年承担的,常见的如工资。
所有这些扣除凭证,事实上都是在平时经济业务发生时获取的,建议是把对扣除凭证有效性的筹划和把控提前,战略规划环节要考虑到业务模式下票据的规范性,核算环节做好票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检查。
有位财务经理说过很经典的话:税务筹划不是你学了多少条规则,而是你了解企业每一个业务环节,每一项经济活动对税赋有什么影响。税务筹划不是偷税漏税,也不是虚开发票,而是组合拳,用小税种规避大税种。
把问题在核算前搞定是最省事的,年末的工作量会少很多。具体到年末要做的就是,对对本年度的核算开展自查和纠错处理,尽量将问题在12月关账前调整到位,尽量规避可能的纳税调整项目,尽可能做到纳税申报和企业财务核算相关数据保持一致。当然有些项目是因为会计核算和税务法规的差异导致的,无法避免,比如存货跌价,计提的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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