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时间:2023-01-17 11:24:50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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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五个月内(即5月31日),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017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所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截止日为2017年5月31日。纳税人可以提前测算调整好需要交纳的所得税,注意年度所得税税负和上年变化不要太大,保持稳定即可。如果财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熟悉,可以找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一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则财务人员可以根据报告来填写年度申报表或让税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指导填写即可。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

  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延伸阅读: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日期

  一、汇算清缴期限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改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了以下修改,请纳税人关注调整变化内容,并根据公告的填报要求对年度申报表进行填报:

  1、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

  (1)“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2)“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见公告附件1)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4、《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见公告附件2)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5、《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见公告附件3)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6、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1)《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三、汇算清缴涉税事项的办理

  对于减免税备案、资产损失申报、特殊重组等涉税事项请按照相关文件准备资料,依规定办理:

  (一)减免税备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要求,准备备案资料。

  (二)资产损失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三)特殊重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文件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1号)

  (二)2015年度汇算清缴小微优惠政策内容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2015年度汇算清缴小微优惠政策执行口径

  1、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2、下列情形,需分段计算优惠税额

  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四)行业调整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的规定,建筑业不属于工业企业,而属于其他企业,应按其他企业的标准来判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五、2015年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文件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加强实施后续管理,联合或单独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60份,其中税收优惠政策13份,区域税收政策3份,行业税收政策6份,税收征管3份,非居民税收管理3份,纳税申报4份,制度规定4份,个案批复6份,推广完善政策9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9份。现简要介绍如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13份文件)

  1、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优惠(6份文件)

  2015年,为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5〕34号、99号文件联合下发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2份,税务总局发布2015年第17号和61号公告2份、税总发〔2015〕35号和108号通知2份。

  财税〔2015〕34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为了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5年第17号和61号公告,就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税务总局还向税务系统以税总发〔2015〕35号和108号下发通知,提出贯彻落实双四条意见。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2份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5〕10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68号公告明确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3、残疾人就业(1份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55号公告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劳务派遣单位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2份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以财税〔2015〕18号文件明确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以2015年第12号公告明确《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5、工资薪金税前扣除(1份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34号公告明确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汇缴年度工资薪金、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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