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所得税率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的认定标准所得税率是如何的?怎么计算?
小微企业所得税率与计算方法
一、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计算方法: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10%
例如:经调整和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元,则2015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呢?
2015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额
=200,000.00*10%=20,000(元)
二、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30万元的企业
计算方法:20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17.5%
例如:经调整和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1.00元,2015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呢?
20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
=200,001.00*17.5%=35,000.18(元)
三、其实文件规定的意思是把2015年全年利润平均分成12份,9份(即前9个月)按20%计算,3份(即10-12月)按10%计算,综合平均后是17.5%的税负。
基本的计算公式为:
20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9/12*20%+年应纳税所得额*3/12*50%*20%=年应纳税所得额*17.5%
特别注意事项
1、大家通过以上两例或许已发现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和20.001万计算出来的所得税额分别为2万元和3.5万元,在这20万元临界处差1元钱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差了1.5万元多,稍做筹划即可省不少钱呢。
2、有人问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均亏损,第四季度才有赢利,如利润为250000元,假设应纳税所得额也为250000元,年报时是否可按10%计算呢?按文件意思理解,这种情况下依然要按17.5%来算全年所得税,因为所得税是以年度来计算确定的。但第四季度季报时应是可以按10%来计算预交的,这点具体再看税务局规定。
3、这种分段计算的方法仅在今年出现,以后年度没有这样分季度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情况,也就不会再有这样的情况了,希望各企业注意咯。
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缴纳问答
问:哪些企业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税收上是用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税收指标综合考量“小型”和“微利”的,与其他部门对小微企业的认定办法略有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问:上述小微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以及“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则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2014年34号文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 “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只要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不需要事先备案。依据2014年第23号公告相关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税务机关备案。
问: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已经列示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数据的,是否可以视同备案?
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已有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数据,则可视同小微企业备案资料,企业不再专门报送备案资料。
问: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答:由于小微企业规模较小,资金相对较紧张,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2014年第23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所属年度2016年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减免税额计算
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相当于10%优惠税率),即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时,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15%,该数字同时填入申报表“其中:减半征收”行次。纳税人通过填报申报表享受优惠,不需另行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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