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资薪金

时间:2023-06-19 18:17:00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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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支出。那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资薪金是如何规定的?

  一、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的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3、(1)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补充1】固定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补充2】劳务派遣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工资薪金总额

  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补充1】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补充2】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六条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补充3】已预提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二、可加计扣除的工资薪金-残疾职工工资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案例

  某企业2016年账面计提工资3000万元(包括20万元的采暖费补贴和降温费补贴),2016年实际发放2800万元(包括20万元的采暖费补贴和降温费补贴),预提工资200万元。2017年1月发放已预提工资100万元,2017年6月发放已预提工资100万元。则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税前扣除工资薪金为2900万元(2800+100)。

  【分析】

  1.根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20万元的采暖费补贴和降温费补贴可计入工资总额。

  2.根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2017年1月发放已预提工资100万元可作为2016年的工资支出,而2017年6月发放已预提工资100万元不能作为2016年的工资支出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五、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2.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

  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其他应注意问题

  1.当年已计提年末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尚未支付的工资薪金,不论在哪个会计科目核算,截至目前均不能在未支付的纳税年度扣除,只有待实际发放后,方可在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地税局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主要审核其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3.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的国有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超过经核定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4.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根据地税直查2002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至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至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13,88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2、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14,061.67

  公司所得税自查报告范文各类报告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34,06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04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04]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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