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税废止的原因

时间:2023-02-25 13:53:40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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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税废止的原因

  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

城市房地产税废止的原因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546号国务院令,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对于此次调整的原因,有关财税专家向记者表示:

  一是城市房地产税内容陈旧,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是1951年由原政务院公布的,至今已有50多年。在这期间,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房地产产权制度、经营方式、住房制度等也与50年前大不相同。原有的政策在当前的经济条件下难以操作。如《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没有一项适合涉外企业,规定的标准房价评定办法,在实际征管中也无法得到很好的实施。这既削弱了城市房地产税的作用,又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地方财税部门和纳税人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二是内外资政策差异,造成税负不公,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比较2009年前内、外资企业房产税政策,内资企业或个人根据《暂行条例》规定,自用房产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对于出租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外资企业或个人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自用房产房地产税以标准房价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对于出租房产,则以租金收入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8%.从计税依据上就可以看出,外资企业房地产税的税负明显高于内资企业房产税的税负,这样有悖国民待遇原则,也势必会影响到我国的投资环境。

  三是实际税收征管中内外资房产税政策混用,执法依据不统一。从目前各地政策执行情况看,由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部分内容在实际税收征管中无法实施,有些地区不得不对涉外企业明确规定按照内资企业房产税政策执行;有些地区虽按照当地实际制定了不同的城市房地产税征收办法和实施细则,但在计税依据、税率等方面,却与内资企业房产税政策相同;有些地区参照内资房产税政策规定的计税依据,税率却按照外资房地产税规定执行等等。

  为了公平内外资纳税人税收负担,国家在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的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纳入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这些纳税人将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缴纳房产税,享受与内资企业和国内居民同等的税收待遇。

  拓展:

  房地产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9、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10、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11、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12、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13、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14、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15、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17、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上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8、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19、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位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和选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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