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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稳定和扩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的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三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境外纳税人在12月1日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但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征税范围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税率
(一)城建税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关于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对以下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所在地与缴纳“三税”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不一致的,以城建税实际纳税地的适用税率为准,无需回纳税人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六、纳税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原则上与“三税”规定相一致。
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
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税率
八、纳税期限
纳税人在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时,应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九、减免税
(一)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 纳税人报经批准减征或免征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应相应减征或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办理减免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退库手续时,同时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退库手续。[摘自江苏省税务局1985年5月17日苏税三[85]14号]
(三)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5月25日财税[2005]72号]
(四)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故不应予以减免税。
(六)在代开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税款,在下一征期退税。
十、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三税”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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