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通常包括

时间:2024-10-08 13:30:06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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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通常包括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如何界定,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

  我市于2007年11月1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拓展: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税额,拉开档次,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等到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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