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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属于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的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 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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