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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海政府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详细内容包括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还有就是土地等级,这都是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和税务局一起联合制定的,在上海的福利企业用地,部分职工宿舍用地以及当地的行政单位用地都是不交土地使用税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上海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文章,欢迎阅读!
上海城镇土地使用税 1
近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以下称《规定》):从今年起,按照最新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高征收标准为每年30元/平方米。
计税的土地面积,对于开发商而言,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对于商品房而言,则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分摊土地面积为准。
《规定》要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实行按月、季度或者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业内人士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加大购房者的持有成本,对于开发商来说,土地储备代价也将随之提高。
商品房也要征税
去年年底,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两倍,但具体实施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上海昨天公布的《规定》即是对上述修改的落实。
按照昨天公布的《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上海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区域不同共分6级,其中内环线以内区域为一至三级;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分布二至四级;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六级。各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1.5元至30元不等,其中30元的收税标准针对的是内环线以内的部分土地。
对于如何计算土地面积,《规定》指出,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而对于类似商品房这种使用权属于共有的土地来说,将按照房产证上的分摊土地面积来计算。
举例来说,在内环线以内核心地段,土地使用税额为30元/平方米,如果以公摊土地面积100平方米来计算,土地使用者每年需要缴纳3000元的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囤地成本增加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整是政府土地调控的重要环节之一。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了相应修改,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至原来的3倍,并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一旦使用新的税收标准,其土地储备成本将增加。在上海北京等大城市中,以12元/平方米的中间价位计算,10万平方米的土地一年的“持有费用”为120万元,如此算来,对于那些动辄拥有数千万平方米土地储备的土地大户来说,仅仅土地的持有成本就将达到数千万乃至上亿元之巨。
延伸新闻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保有环节目前惟一税种
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对于多套住房持有者来说,除了银行贷款费用之外,“养房”的费用又增加了一笔。实际上,由于针对物业保有环节的“物业税”一直没有出台,城镇土地使用税成为目前房地产保有环节中惟一的一项税种。
最近两年来,面对持续“高烧”的房地产市场,对住房保有环节进行征税,提高持有成本的呼声越来越高。
大部分专家意见认为,一旦物业税开始征收,随着持有成本的提高,将成为调控过热房地产市场最有效的一招。
今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税务总局前三季度税收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正在积极稳妥地进行物业税出台前的准备工作。在此之前,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先后批准了包括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和重庆等6个省市作为试点先行单位,进行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2007年又扩大试点范围,增加河南、安徽、福建、大连4个地区作为试点,至此试点区域达到10个。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
上海市下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2.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3.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4.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地方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六个纳税等级
1.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
2.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
3.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六级;
4.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税额标准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20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六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计税土地面积计算方法
1.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无法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2.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共有的,以所在宗(丘)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登记中已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分摊土地面积为准。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依如下公式计算:计税土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x宗(丘)地面积。
上海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金山卫石化地区和高桥、安亭、桃浦工业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仍按《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根据地理环境条件,本市城镇土地分为九级。各地段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以上地段等级的划分范围,由各区、县税务机关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加强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见》(沪府发〔1986〕36号)中有关规定核定。其中,沿道路的土地按该道路的地段等级计征;不沿道路的土地按门牌所属路名的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不沿道路的土地其门牌无路名的,按四周道路平均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十字路口或沿几条道路的土地按所处道路中平均地段等级计征。
土地等级的变动,由市税务局会同市土地局等部门确定。
第四条 本市纳税人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按《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所核定的户名、面积计算。
尚未取得《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的纳税人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先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面积或自行申报的土地面积计算。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金山卫石化地区由市税务局第四分局征收。
第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平面图。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用地;
(二)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三)福利企业用地;
(四)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
(五)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审批。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为:
(一)企业、事业、机关、军队等纳税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五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缴纳。
(二)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月份缴纳。
(三)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纳税人,临时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税,应在批准用地时一次缴纳入库。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本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税务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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