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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房产税
个人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拥有的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试点范围如何确定?
政策内容: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政策解读:
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购买的住房,均属于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试点范围。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如何确定?
政策内容: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政策解读:
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属于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如何确定?
政策内容: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如何确定?
政策内容: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政策解读: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税务机关根据上海市房屋状况查询中心的查询信息确定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如何确定?
政策内容: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政策内容: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政策解读:
目前本市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应税住房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即: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 ×税率。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政策内容: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政策解读:
结合上述规定,各年度适用0.4%税率的条件详见下表:
序号 |
适用年度 (新购住房的购房年度) |
税率暂减为0.4%的条件 |
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 |
1 |
2017年 |
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51820元 |
25910元/平方米 |
2 |
2016年 |
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43002元 |
21501元/平方米 |
3 |
2015年 |
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32830元 |
16415元/平方米 |
4 |
2014年 |
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32384元 |
16192元/平方米 |
5 |
2013年 |
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27740元 |
13870元/平方米 |
6 |
2012年 |
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26896元 |
13448元/平方米 |
7 |
2011年 |
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28426元 |
14213元/平方米 |
对本市居民家庭的应税住房征收房产税的面积如何计算?
政策内容: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案例:
以一个三口之家的本市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加上未成年子女)为例:
例1. 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将这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1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53.33平方米,全部住房面积未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例2.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将这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2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86.67平方米,全部住房面积已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中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面积(260平方米-180平方米,即8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例3.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2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由于该居民家庭原有人均住房面积达83.33平方米,已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住房的全部面积(即11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试点中对换购住房有哪些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市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唯一住房,因为改善居住条件而新购住房的,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先按规定核定征免房产税,当其在新购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对新购住房已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试点中对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购房有哪些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且属该子女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试点中对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有哪些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一是,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二是,对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政策解读:
本市居住证是指《上海市居住证》。
上述第六条第一款中"人才"在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调整之前指人才类居住证的持有人,调整之后指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居住证持有人。上述第六条第二款中"持有居住证的购房人"在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调整之前指非人才类居住证的持有人,调整之后指积分未达到标准分值的居住证持有人。
对持证未满3年、积分也未达到标准分值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先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持证满3年或3年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可暂免征收上述住房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并退还持证期间已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
试点中还有哪些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1〕10号)第七条规定:对部分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具体包括:1.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2.本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
政策解读:
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自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或取得的住房,在国家及本市补偿标准内暂免征收房产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登记信息受理房产税征免申报事项。
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
政策内容: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政策解读:
应税住房房产税按年计征,并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应税住房权属转移的,其尚未缴纳的房产税税款,应当在转移时申报缴纳。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人涉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哪些手续?
政策内容: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1〕10号)第九条规定: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地方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
政策解读:
纳税人如果家庭人员或住房面积发生变化(如发生家庭原有住房减少,家庭人员增加的情况),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办理变更认定手续,从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如果纳税人在缴税时发现系统显示的纳税信息有误,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进行更正。其他征收点不受理信息变更或更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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