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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工资个税税率表
2017年工资所得税交税标准是如何的?最新工资扣税的计算公式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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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计算方法
(按月计征)
1、工资、薪金计税方法:
(1)计税依据=[(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资性津贴补、岗位津贴、绩效津贴、课时津贴、加班及劳务费等)之和]- [(住房公积金抵扣、医疗保险抵扣、失业保险抵扣、养老保险抵扣、其他抵扣)之和]
(2)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依据- 3500)
(3)所得税额可以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所在区间分别计算,然后相加;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 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2、年终奖缴纳个税计计税方法: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为5100元。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100-3500)×10%-105=55(元),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295+55=2350(元)。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120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则12000-(3500-3000)=11500,以11500除以12,其商数958.33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11500 ×3%=34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45元。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对职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2个月),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
3、年各类收入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请到所在地地税局(所)自行申报纳税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汇总
第一部分 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税款负担方式为:工资、薪金所得—中国公民—本人负担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应纳税款,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
(二)您的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为:
1.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3500元;
2.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此外,按照有关规定,在计算您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还可以扣除按规定比例扣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费用)、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例] 某经理为中国公民,2012年每月取得工资收入7000元。该经理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为:
(1)每月应纳税额=(7000-3500)×10%-105=245(元)
(2)全年应纳税额=245×12=2940(元)
二、如税款负担方式为:工资薪金所得—中国公民—单位(他人)负担。
如果雇主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先将雇员取得的所得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一)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
换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注: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例] 境内某公司代其雇员(中国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2016年10月支付给邓某的工资为5400元人民币。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由于邓某的工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应换算为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5400-3500-105)/(1-10%)=1994.44(元)
应纳税额=1994.44×10%-105=94.44(元)
(二)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
换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三)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
换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三、如税款负担方式为:工资薪金所得—港澳台同胞、外籍个人—本人负担
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纳税。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应纳税款,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
(二)您的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为:
1、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4800元(3500元法定费用,1300元附加减除费用);
2、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此外,按照有关规定,在计算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还可以扣除:1、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2、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费收入;3、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4、受雇地与家庭所在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每年不超过2次的探亲费用;5、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
[例] 某经理属来华的外籍公民,2012年每月取得工资收入8000元。该经理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为:
[(8000-4800)×10%-105] ×12=2580(元)
四、如税款负担方式为:工资薪金所得-港澳台同胞、外籍个人—单位(他人)负担。
如果雇主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先将雇员取得的`所得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一)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
换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注: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二)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
换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三)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
换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例] 某外商投资企业雇员(外国居民)2012年11月工资收入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所得30%部分的税款。该纳税人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为:
应纳税所得额=(12000-4800-555×30%)/(1-20%×30%)=7482.45(元)
应纳税额=7482.45×20%-555=941.49(元)
第二部分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这些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年底双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在计算应纳税款时,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具体公式如下:
A.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B.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子:李先生2016年1月实际取得工资收入9000元,年终奖3万元。如果其不采取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计税方式,则所有同一月份收入应当合并纳税,故应纳税额=(9000+30000-3500)×30%-2755=7895元。
若采取优惠计税方式,其当月工薪收入应纳税额=(9000-3500)×20%-555=545元;对于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首先因为其当月工薪已高于法定费用扣除标准,故将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直接除以12个月,即:30000÷12=2500元,按其商数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所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因此其年终奖应纳税额=30000×10%-105=2895元。李先生当月应纳税额为3440元,较前一种方式少缴了4455元的税款,纳税人税负大大得以减轻。
那么如果李先生当月实际取得工资仅为3000元,年终奖5万元,那么他的当月工资收入因未达法定扣除标准,其应纳税额为零;年终奖的应纳税额=[30000-(3500-3000)]×10%-105=2845元。李先生当月应纳税额为2845元。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上述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部分2016年度深圳市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15年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公报》的数据,2015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034元,折算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53元(四舍五入),现对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243102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20259元(6753元×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20259元(6753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标准调整自2016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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