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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劳务费的税率
工程施工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工程企业劳务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工程施工劳务费的税率 篇1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明确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该政策明确了单纯提供劳务的施工企业的应纳税行为性质问题,而此前,由于这类公司通常不具备建筑企业的相关资质和条件,其应税行为到底按服务业还是按建筑业纳税,一直不是很明确,也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企业在征纳税方面存在不少的争议。此次文件的出台,明确了此类企业的纳税标准,今后,这类企业就可以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来缴营业税。
工程施工劳务费的税率 篇2
1、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应交税款=(劳务报酬收入-费用扣除额)*税率。根据题中情况,相关的费用扣除额和适用税率为800元和20%。因此,由于题中的劳务报酬收入最高也就是60元,因此,均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项目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交纳。因此,你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纳。
3、帐务处理问题。根据会计制度、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支付的劳务费支出,不构成工资总额,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科目,并不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不交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劳务费应当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劳务费扣除标准(注意,不是工资标准,如计税工资标准等)内,据实扣除。
工程施工劳务费的税率 篇3
案件简介:
2005年北京某工程项目通过招标确定由北京A建设工程总公司(以下称A公司)施工总承包。该建设工程属异型结构,施工难度大,质量要求高,工期紧,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为此,A公司与济南B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B公司)联系,提出由B公司进场施工以完成该工程剩余全部施工内容,包括部分主体结构、二次结构等工程。
2006年2月B公司进场开始施工,施工期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两份劳务费暂估数额分别为190余万元和350余万元的书面劳务分包合同。由于施工现场无法使用施工机械,不具备垂直运输条件,且水平运输条件极差。因工期紧张,双方仓促订立了上述合同。该合同价款内容约定,包括“人工费、管理费、医疗劳保保险、手头工具费等”,还约定:“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为26元/工日”;合同价款的支付约定“按人每月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年支付率100%”,其他支付方式和期限未约定。关于材料机具约定:由A公司提供水平垂直运输大中型机械,同时,未约定小型机具费和辅料由B公司承包。
2007年6月初,本案施工工程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在双方进行劳务费结算时,发生严重分歧,劳务费结算争议数额相差近500万元。双方曾共同进行了多次协商,未能最终解决结算问题。B公司随后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及评析
(一)劳务用工数量应按照定额,还是按计时方式确定?
1.双方当事人的观点
B公司认为,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人工费、管理费、医疗劳保保险、手头工具费等”,合同价款支付为“按人每月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年支付率100%”。另,A公司收过申请人的考勤表,也对现场劳务人员人数进行过查验确认,说明双方均是以考勤表统计人员数量及工作天数来计算劳务费的。
B公司对此进一步发表意见认为,A公司主张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而该定额是按整体工程考虑的,并且适用于建设工程总承包,并不适用于劳务分包合同。本案工程施工难度大,现场又不具备机械施工条件,这些在定额子目中均不能予以体现难度系数和该计价,因此采用定额确定劳务费对申请人明显不公。
A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为26元/工日,表明B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是按定额工计算的。同时,B公司报给被申请人的结算资料的劳务费也是按北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编制的。故申请人提出按劳务人员人数×施工工期×日工资计算劳务费是不成立的。
2.分析和建议
首先,本案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劳务费的工日数应按建设工程定额计算,并以此作为索赔的依据之一。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见承包人完成和交付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物是其主要义务。因此衡量承包人物化在该建筑物的数量和价值是作为其从发包人处获取价款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就是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时间内,对某一个地区乃至全国的建设工程的工程量规定统一的计算规则,是工程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因此排斥定额标准,计算的依据就会发生混乱,工程结算将无法进行,除非双方事先约定了另外的计价标准。
本案B公司要求以考勤表统计人员数量及工作天数来计算劳务费,实际是按出工人员的总天数作为工程量,而不论施工完成工程量多少。这显然有悖本案合同的性质。因为本案合同不是劳务输出合同,也不是劳动用工合同。从企业财务成本管理来说,依据工程定额计算的成本属于“人工成本”,即修造一个工程所需要的人工工日和费用;而按考勤计算的成本属于“工资成本”,即企业为支付给职工付出的劳动工日而支付的费用,而不是企业为完成、建造某一项产品而发生的工日和费用。因此,以考勤计算,无法衡量B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就失去了建设工程的计价基础。
其次,本案合同约定的“按人每月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年支付率100%”,并非是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和价款的全部支付方式。因为双方约定了合同价款的暂估价和价款的内容,A公司不可能只向B公司用考勤按月按人头份支付月工资就可以了。支付工资是企业对劳动者个人的行为,企业之间不存在支付工资的问题。显然这里是指因为B公司必须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保证按月向其职工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因此,双方约定上述条款的真实意思应是A公司要保证B公司支付用于发放工资的部分价款。该约定属于价款的支付方式之一。依照合同的约定,工程完工后双方还要核实工程量和相关决算资料进行最终结算。
综上所述,劳务分包企业在向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索要劳务报酬时,首先应看合同依据是什么?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应按定额计取工程量,定额以外的零星用工或定额子项没有的工程,可以考虑按计时工计算,但双方必须事先有明确约定的单价和计算的方法,并及时进行洽商签证,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劳务费的单价如何确定?劳务费是不是就是人工费?
1.双方当事人的观点
B公司认为,鉴定单位将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北京市建筑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依据确定人工单价是可行的,但是按照全年365天折算日平均工资是错误的,应当有休息时间;
A公司认为,应按定额工日单价计算,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确定定额工日单价。
2.分析和建议
在劳务费的索赔中,如何协商和确认劳务费的单价?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履行中经常遇到因对劳务费的概念、组价内容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纠纷的情况。笔者认为,这里首先应该明确劳务费的概念及其与劳务合同价款、定额人工费、市场人工信息价、工人工资的区别: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劳务费是劳务分包施工企业完成相关工程劳务作业所应得到工程价款中的人工成本。
(1)劳务费不同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建设工程实务中,为了加强材料设备的管理,节省开销,发包方往往将中小型机具和低值易耗材料及周转材料也由劳务分包企业承包采购和使用,并非纯粹的包清工。所以,计取劳务费时,应将中小型机具和低值易耗材料及周转材料的费用分出单算;
(2)劳务费不同于定额人工费:定额人工费是定额中某一工程计量单位所需用工日数乘以综合工日单价加上其它人工费得出的定额人工费单价。按照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规定,人工费的单价“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质津贴、交通补助和劳动保护费,以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现后两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已纳入规费之中,即纳入了间接费,而不是直接费。定额人工费本身并不包括利润、管理费和税金。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因预算定额没有劳务费单价组价的规定,发包方在发包劳务工程时往往要考虑将支付给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包括其单价的组价)是否会超过其与建设单位约定的人工费数额;劳务分包单位也要考虑其将从发包方得到的劳务费与要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相关费用、利润等是否相当;从而双方协商确定一个能够由双方接受的劳务费数额,也就是说,劳务费是双方协商约定的,而不是单方可以按照预算定额人工费计取的,因而劳务费包括的内容及每项内容的含义、定义必须要约定清楚(双方也可以约定劳务费包括管理费、利润等,或者约定按定额人工费计取)。劳务费的约定和洽商索赔也应遵循“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原则。
本案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为“人工费、管理费、医疗劳保保险、手头工具费等”。这是一个十分混乱、无法执行的约定。首先“人工费”,按照当时预算定额已包括了“医疗劳保保险”,这个“人工费”的含义是什么说不清;其次,“管理费”的含义是什么,是在合同总价基础上的管理费,还是在劳务费基础上的管理费以及如何计取都没有说清楚;再其次,“手头工具费”应是多少,是否包括在劳务费单价组价范围,也无法认定。总之,无法从该约定中确立劳务费的概念。
(3)劳务费不同于市场人工信息价:市场人工信息价是行政机关在预算定额人工费的'基础上,根据北京市人工平均工资和医疗保险等费用的变化而适时调整制定并发布的。市场人工信息价的组成也是在预算定额人工费的组价内容基础上对人工价格的调整。所以劳务费与市场人工信息价的区别与前述定额人工费的区别是相同的。如果双方约定按市场人工信息价计取劳务费,结算就应按此约定执行。
(4)劳务费不同于人工工资:人工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报酬;劳务费则是建设工程劳务发包单位依据劳务分包合同应向劳务分包工程的承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两者权利义务主体不一样,人工工资的受让人是自然人,劳务费的受让人是具有法人资格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代劳务分包单位直接向其工作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应视为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费,而不仅仅是向自然人支付工人工资。
综上所述,本案在没有任何合同依据,双方又不能协商劳务费的单价,且既无劳务费组价的规定,又无劳务费指导价格的情况下,鉴定单位结合本案的综合情况,参考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北京市建筑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额计取劳务费,也是无奈之举。 本案给予施工企业的启示是,建设工程的劳务费与预算定额的人工费是不同的,也不是人工工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造价管理处也没有对劳务费的内容作出规定,因此,只能依靠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洽商签证及签订补充协议时,对劳务费的组价内容及每项内容的具体含义、标准说清楚,并签署书面意见。如此,在发生劳务费的索赔时,才能顺利得到解决。
(三)关于建设工程异型结构难度系数(也称“降效系数”)确定后,是否还需再支付人工替代水平垂直运输费用?
1.双方当事人的观点
B公司认为,涉案工程难度大,如果采用定额计算劳务费,各工程应相应增加施工难度降效系数4倍。
同时认为,根据双方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A公司“应当提供水平、垂直运输的大中型机械设备”。但因异型建筑结构的设计,使得施工无法使用大中型机械设备。全部由B公司以人力替代水平垂直运输。因此,A公司应再支付该人力替代水平垂直运输费用370元万元。
A公司认为,本案工程确实存在一定施工难度,正因如此,B公司在充分考虑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后确定了施工难度降效系数,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同期北京市造价信息价的上限综合考虑确定计算了工日单价。
关于人工替代机械进行水平、垂直运输劳务费,B公司以单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计算,A公司不予认可。
2.分析和建议
近些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建设工程的设计理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些诸如国家大剧院、中央电视台等异型结构工程不断涌现。但随之而来的工程量计算的标准,尤其是异型结构工程人工费、劳务费的计算依据成为十分棘手的问题摆在人们面前。现有的预算定额还没有关于异型结构施工的难度系数认定的标准,这就特别需要建设工程合同双方适时、及时协商施工降效系数的比例,并取得书面洽商签证,否则时过境迁,索赔难以实现,即使进行鉴定和裁决也难以取得理想的结果。
本案A公司没有能够提供,或者说没有可供在该异型结构使用的大中型机械,因此B公司认为,除在定额用工基础上增加难度系数用工外,还应单独计算一笔人工替代水平垂直运输费用。笔者认为,从相关证据看,施工难度系数的增加,主要与A公司无法提供水平垂直运输机械有关。鉴定单位在测算难度系数时,是假设A公司提供了水平垂直运输机械,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难度系数,因为预算定额规定的用工标准都是视同正常提供水平垂直运输机械情况下测算的,否则,定额就没有“高层建筑超高费”的规定了。鉴定单位已经用增加难度系数用工,解决了B公司人工替代机械进行水平垂直运输而增加的用工数量问题,B公司再另行追要一笔人工替代机械进行水平垂直运输费的要求是值得商榷的,除非B公司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人工水平垂直运输费应单独计取,或双方事先有约定。
工程施工劳务费的税率 篇4
土地租赁费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呢?土地租赁作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形式,能有效地解决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不统一的矛盾。
土地租赁费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以后 不动产租赁的税率是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不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年应交纳增值税服务达到500万元〈含500万〉)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
一、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1%=5000元。
二、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1.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2)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4)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2.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2)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操作,《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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