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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代垫的业务招待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员工代垫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业务招待费,按企业财务制度据实报销,是否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款项,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员工代垫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业务招待费按企业财务制度据实报销后,仍应按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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