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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办税指南
一、设立登记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7、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办理程序
1、申请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办税服务厅的税务登记证岗,并附送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决议、协议书复印件(若是全民、集体企业则提供主管部门批文);
(4)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7)房屋产权和租房协议复印件;
(8)可行性报告和外经贸局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供(1)、(2)、(5)、(7)资料;“分支机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增加总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厅的税务登记证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开业登记申请、接受相关资料。
(1)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
(2)审查申报时间是否超出新办税务登记的规定期限。对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发证
对符合规定、经确认准予登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岗在规定的时限内制作《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发放给纳税人。
(三)办理时限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承诺时限: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登记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时限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程序
1、申请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涉及税种变更时,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证岗,并附送下列资料:
企业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企业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个体工商户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所变更项目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税务登记变更表》;
2、受理、审核
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受理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并进行审核工作:
(1)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
(2)审查申报时间是否超出新办税务登记的规定期限。对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发证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的,税务登记岗重新制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三、注销登记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时限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程序
1、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将表格提交给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并附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发票领购簿;
(5)其他税务证件;
(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受理、审核
税务登记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符合规定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证件转税务部门税源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稽查环节进行审核。
3、办理注销
税务登记岗确认各环节审核意见后,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并签收。
(三)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四、停(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税务机机关办理程序
1.申请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税务登记岗,并附送下列资料:
(1)《停业登记表》;
(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5)空白发票和《发票领购簿》;
(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受理、审核
税务登记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符合规定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证件转发票管理、征收、稽查环节进行如下审核:
发票管理环节审核纳税人用票情况,办理封存发票事宜;
稽查环节审核纳税人在查案件,办理结案事宜;
征收环节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办理清税证明;
3、停业
税务登记受理岗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税款已结清,在查案件已结束,发票已封存后,封存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停(复)业报告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停(复)业报告书》并签收。
4、复业
(1)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对需延长停业时间的,纳税人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申请,填写《停复业报告书》,税务登记受理环节重新核批停业期限。
(3)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视为正常营业的纳税人进行管理。
(4)复业所需资料: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复业单证领取表》。
(二)办理时限
停业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复业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是国税机关为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证进行查验和更换的工作。税务登记证验证时间由省局确定,换证时间由总局确定。国税机关应当在开展税务登记验(换)证或联合年检5个工作日前,采取在办税服务厅张贴或通过社会公共媒体等形式发出公告,明确告知办理验(换)证的时限、需附送资料、违章责任等。
(一)纳税人申请条件
纳税人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的公告要求时间,到税务登记受理环节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验证 (换证) 登记表》,换证的,同时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税务登记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证照副本及工商登记表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5.年检报告书复印件(特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7.《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8.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受理、审核
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符合条件的,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是否存在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现象;
(三)验证标识、换发证件
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在税务登记验证或联合年检后,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验证标识和换发证件处理。
1、对不需重新发证的,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贴上验证贴标识;
2、对换证的,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税源管理环节进行事后调查、开展日常管理。对纳税人 “税务登记证” 和 “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变更等相应处理。
六、外出经营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的管理包括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和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一)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1、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应附送需查验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国税机关需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2、受理、核发
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应提交的附列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符合条件的,制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核销
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十日内将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返回主管国税机关税务登记受理环节核销。
4.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
1.申请
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在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同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申请报验登记: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经营地国税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受理
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受理,审阅纳税人表格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符合规定的,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税源管理环节进行事后调查、开展日常管理。
1.查验
(1)税源管理环节进行实地查验后,封存《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作登记,同时注明实际报验货物数量。
(2)外埠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可供给普通发票。
(3)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环节验审,并在其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转注。
(4)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主管国税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纳税人易地销售经营前,仍需到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6)经营活动结束,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环节实地稽核,纳税人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对己在经营地领购发票的应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环节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
(三)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七、 税务登记使用管理
(一)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 证经营。出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有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三)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四)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后,可申请补发新证,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八、帐号报备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或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将全部账号书面报送税务登记受理环节。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当即登记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
九、重新税务登记
(一)业务概述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或跨区迁移纳税人迁入时需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3.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五)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按照税务登记事项审核提供的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对经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上签署意见并签章,在系统中录入《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
十.遗失税务证件报告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五)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签属意见,经系统录入证件流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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