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TOT融资?

时间:2022-10-14 15:10:08 创业融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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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TOT融资?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移交——经营——移交。TOT模式的运用一般是为了BOT模式的顺利进行,通常情况下,政府会将TOT和BOT两个项目打包,一起运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何为TOT融资?,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何为TOT融资?

  TOT是“移交-经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它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形式,具体是指中方在与外商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外商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外商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外商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中方。因此,TOT方式与BOT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B”上,即不需直接由外商投资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因而避开了在“B”段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风险和矛盾,比较容易使中、外双方达成一致。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积极采用TOT方式,发展直接融资,对于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尤为必要。

  TOT优势分析

  1、TOT融资方式只涉及经营权转让,不存在产权、股权之争。交通基础设施采用TOT方式融资,转让的只是特许经营期内的经营权,不涉及产权、股权这一敏感问题,巧妙地回避了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保证了政府对交通基础设施的控制权,易于满足我国特殊的经济及法律环境的要求。因此,在现行条件下较易推广进行。

  2、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为新建交通基础设施筹集资金,加快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利用TOT融资方式,其一是盘活现有交通基础设施的存量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其二是为拟建新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融入了资金,缓解了资金短缺的矛盾,加快了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其三是外资增量的进入,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质量和素质。

  3、有利于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的技术管理水平,加快我国交通现代化的步伐。采用TOT融资方式引入外资,可以打破国家对交通基础设施的垄断经营状态,有利于逐步建立起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交通基础设施经营市场,加快我国交通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进程。

  TOT注意的问题

  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在较长时间内仍将严重不足,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对外商直接投资将有较大的吸引力。因此,在积极鼓励外商采用TOT融资方式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同时,还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加强对TOT融资方式具体政策的研究。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TOT融资方式的具体政策,如TOT项目的期限问题,既要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和合理利润,又要保证国家收益;不同的项目经营期限可能不同,要研究大体的相应的对策。又如TOT项目的价格问题,投资回报率与项目收费或服务价格密不可分,应制定出一套可供参考的确定主要交通设施收费标准和调价方式的指导原则和办法,为各级政府进行价格管理提供依据。

  2、拓宽TOT方式运行的基本环境和条件。TOT方式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下,有着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但国家现有政策法规针对性不够强,有些内容不够明确,可操作性差;一些政策法规之间不够协调,这都影响到外商对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的积极性。首先,政府应尽快制订和完善针对外商投资建设与经营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政策法规,以立法形式保证交通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特许经营权的连续性、稳定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外商投资的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消除外商不必要的疑虑。其次,政府应继续对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实行优惠政策,对外商的合理要求应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在深入调查、认真测算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承诺,以降低外商的投资风险。再次,对于某些对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但仅靠收取使用费不能回收投资或投资回报率过低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应进一步放宽政策,允许投资者在交通线沿线或交通设施周边区域内投资开发和经营相关高盈利(如旅游、广告、房地产等)项目的权利,使投资者能够以这些项目的收益补偿项目投资。

  3、TOT作为一种引入外资的方式,目前主要是面对国外投资者,但实际上并不排除我国有实力的私营企业、金融机构、基金组织等参与投资。TOT融资方式为我国逐渐壮大的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提供了契机,这将有利于充分利用国内资源,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同时也为国内民营组织积累投资和经营交通基础产业的经验,为交通基础产业的逐步市场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模式好处

  开展TOT项目融资,其主要好处有:

  (1)盘活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开辟经营城市新途径。随着城市扩容速度加快,迫切需要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面对巨大资金需求,地方财政投入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囊中羞涩”。另一方面,通过几十年的城市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中部分经营性资产的融资功能一直闲置,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甚至出现资产沉淀现象。如何盘活这部分存量资产,以发挥其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是每个城市经营者必须面对的问题。TOT项目融资方式,正是针对这种现象设计的一种经营模式。

  (2)增加了社会投资总量,以基础行业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稳步增长。TOT项目融资方式的实施,盘活了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同时也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从“投资”角度拉动了整个相关产业迅速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增长。

  (3)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率。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公共设施领域经营一直是沿用垄断经营模式,其他社会主体很难进入基础产业行业。由于垄断经营本身一些“痼疾”,使得公共设施长期经营水平低下,效率难以提高。引入TOT项目融资方式后,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给所有基础设施经营单位增加了无形压力,促使其改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一般介入TOT项目融资的经营单位,都是一些专业性的公司,在接手项目经营权后,能充分发挥专业分工的优势,利用其成功的管理经验,使项目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迅速提高。

  (4)促使政府转变观念和转变职能。实行TOT项目融资后,首先,政府可以真正体会到“经营城市”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重要的是一项严谨、细致、科学的工作;其次,政府对增加城市基础设施投入增添了一项新的融资方法。政府决策思维模式将不仅紧盯“增量投入”,而且时刻注意到“存量盘活”;再次,基础设施引入社会其他经营主体后,政府可以真正履行“裁判员”角色,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对城市建设规划,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方向,更好地服务企业,监督企业经济行为等方面工作上来。

  模式优势

  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TOT项目融资方式有其独特的优势,这些优势主要体现在:

  (1)与BOT项目融资方式比较。BOT项目融资是“建设——经营——移交”模式的简称。TOT项目融资方式与之相比,省去了建设环节,使项目经营者免去了建设阶段风险,使项目接手后就有收益。另一方面,由于项目收益已步入正常运转阶段,使得项目经营者通过把经营收益权向金融机构提供质押担保方式再融资,也变得容易多了。

  (2)与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融资方式比较。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项目法人贷款其实质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虽然也有一些担保措施,但由于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参与项目经营,只有通过间接手段监督资金安全使用。在社会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阶段,贷款者要承担比较大的风险。由于贷款者“惜贷”心理作用,项目经营者想要通过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其烦琐手续和复杂的人事关系常常使人止步。TOT项目融资,出资者直接参与项目经营,由于利益驱动,其经营风险自然会控制在其所能承受的范围内。

  (3)与合资、合作融资方式比较。合资、合作牵涉到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由于双方站在不同利益者角度,合资、合作形式一般都存在一段“磨合期”,决策程序相对也比较长,最后利润分配也是按协议或按各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实行TOT项目融资,其经营主体一般只有一个,合同期内经营风险和经营利益全部由经营者承担,这样,在企业内部决策效率和内部指挥协调工作相对容易开展得多了。

  (4)与内部承包或实物租赁融资方式比较。承包或租赁虽然也是把项目经营权在一定时期让渡出去,但与TOT项目融资相比,仍有许多不同之处。经营承包一般主体为自然人,项目对外法人地位不变,项目所有权权力完整保留。租赁行为虽然经营者拥有自己独立的对外民事权力,但资产所有权权力乃由出租者行使,租赁费用一般按合同约定分批支付或一年支付一次。TOT项目融资是两个法人主体之间契约行为,经营者在合同期内,仍有独立的民事权力和义务,按合同约定,经营者还可拥有部分财产所有者的权力。经营者取得财产经营权的费用也一次性支付。

  (5)与融资租赁方式比较。融资租赁是指出租者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和设备的选定,购买其设备交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融资租赁方式涉及到购买和租赁两个不同合同,合同主体也涉及到出租人、供应商、承租人三方。其运作实质是 “以融物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TOT项目融资方式,合同主体只有财产所有人和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两者。经营者既是出资者,又是项目经营者。所有者暂时让渡所有权和经营权,其目的是通过项目融资,筹集到更多的建设资金投入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TOT项目融资方式,省去了设备采购和建设安装环节,其采购设备调试风险和建设安装风险已由项目所有者承担。合同约定的标的交付后,经营者即可进入正常经营阶段,获取经营收益。

  (6)与道路两厢或其他土地开发权作为补偿方式比较。以开发权作为补偿项目其本身一般不具备创收经营权,项目具有纯公益性质。TOT项目融资,其项目本身必须是经营性资产,有比较固定的收益。与取得其他开发权融资方式比较,省去了建设环节风险和政策不确定性因素风险,其运作方式对项目所有者和经营者都有益处。

  实施问题

  注意新建项目的效益

  由于新建项目规模大,耗费资金多,因此一定要避免以前建设中曾经出现的“贪洋求大”、效益低、半途而废等情况。首先,在TOT融资方式经验不足的情况下, 要做好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从小到大,从单项到综合项目逐步展开。其次,在建设前一定要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估、论证,要充分估计到TOT的负面效应,提出相关预防措施。对于事关国家建设全局的重大项目,要慎之又慎,切忌草率决定,仓促上马。中央有关部门应从国民经济全局的角度出发,严格审核、审批,防止一哄而起,盲目引进外资,防止重复建设。

  注意转让价格问题

  (1)由于外方接受的是已建基础设施,避免了建设时期和试生产时期的大量风险,而由我方承担这些风险。因此,经营权的转让价应合理提高,作为对承担风险的“对价”。(2)由于TOT项目多为基础设施项目,其价格高低必然会对社会经济造成较大影响。而由于外方承担风险较低,花费费用少,因此,项目产品价格应按国内标准合理制订,要与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加强国有资产评估

  受让方买断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资产如果估价过低,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估价过高则可能影响受让方的积极性和投资热情。因此,要正确处理好资产转让和资产评估的关系。聘请的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在评估时最好与转让方和其聘请的融资顾问及时沟通,评估结果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转移项目的维修改造

  应明确规定转移经营权的项目的维修改造。为防止外商(受让方)竭泽而渔,在移交回我方时是一个千疮百孔的烂摊子,可以采用一种过渡期的办法。在过渡期内,双方共同管理、共同营运项目,收入按一定比例分享,以利于我方对项目运行的监督管理。此外,还应鼓励外商对项目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必要的其他扩建改造。

  投资法律环境问题

  进一步改善TOT方式的投资法律环境问题。尽管TOT涉及环节较少,但作为一种利用外资的新形式,仍必然要求有完善的法律环境的保证。政府应通过立法规范TOT相关主体的行为,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证转让项目的有偿使用和特许经营权的稳定性,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尽量减少投资的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依据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制订出一套适合于TOT方式的法律法规,为TOT在我国的有效利用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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