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融资方式

时间:2024-04-20 09:51:21 创业融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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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融资方式

  按贷款担保条件和方式不同,可分为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质押担保贷款、票据贴现贷款等。

银行融资方式

  一、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这种信用贷款是中国银行长期以来的主要放款方式。由于这种贷款方式风险较大,一般要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以降低风险。主要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并符合《贷款通则》和银行规定的要求。

  (一)信用等级划分

  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A级、AA-级、A+级、A级、A-级、BBB+级、BBB级、BBB-级、BB级、B级。

  (二)影响企业信用等级的主要因素

  A.定量方面:

  1、销售收入

  2、EBITDA/总债务(利润总额+财务费用+折旧+摊销)/(短期借款+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票据)

  3、全部资本化比率=总债务/(总债务+净资产)

  4、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5、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6、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7、其他指标

  B.定性方面:

  1、管理水平:着重分析客户公司治理情况、应收账款管理、生产管理水平等方面;

  2、竞争能力:着重分析客户的市场地位、技术优势、产品竞争力等方面;

  3、经营状况:着重分析客户的成本控制、盈利前景、经营发展战略等方面;

  4、信誉状况:着重分析客户的存贷比、还款意愿、信用记录、对外担保情况等方面。

  (三)授信

  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集中控制我行融资或交易的加权风险值的管理制度。

  保证担保贷款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抵押担保贷款

  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范围: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抵押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8、海域使用权;

  9、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四、质押担保贷款

  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商品融资

  1、是指基于贷款行委托第三方监管人对借款人合法拥有的储备物、存货或交易应收的商品进行监管,以商品价值作为首要还款保障而进行的结构性短期融资业务(不包括期交所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根据商品质押方式的不同,商品融资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操作模式。

  (1)静态质押是指在质押期间质物处于封存状态(不改变质物形态、数量和占有人),直至质物所担保的融资完全清偿后方可解除质押。

  (2)动态质押是指贷款行确定质物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的最低要求,在质押期间借款人可自由存储或提取超出贷款行规定的最低要求的部分质物。

  2、质押商品为大宗原材料、产成品和存货,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通用性,用途广泛;

  (2)商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且不属于国家环保政策限制的商品;

  (3)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便于长期保管;

  (4)具有可分割性,规格标准化,便于计量;

  (5)有公开、透明、相对稳定的市场价格,可以及时、准确地进行价值评估;

  (6)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和便利的销售渠道,流动性强,易于变现;

  (7)权属清晰,借款人以合法方式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能够提供相对应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足以证明权属的单据,进口货物已付清有关税费;未将商品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商品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8)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为规避融资期内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须根据质物的价格波动特征合理设定警戒线和处置线,质押商品市值与融资本息余额之比的警戒线原则上不低于125%,处置线原则上不低于120%。对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应适当提高警戒线和处置线。对已在期交所进行套期保值的质押商品,可由一级(直属)贷款行适当降低警戒线和处置线,但不得低于100%。质押商品市值与融资本息余额之比达到警戒线时,借款人应按贷款行要求追加质物或交存保证金以补足因质物价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则贷款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处置质物优先偿还我行债务。

  (二)权利质押

  贷款行可以接受下列权利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

  2、国债、金融债券、AA级(含)以上企业的债券;

  3、存款单;

  4、仓单,包括标准仓单,以及与一级(直属)分行(含)以上机构签约的仓储公司、物流监管公司、现货交易市场出具的仓单;

  5、提单;

  6、普通应收账款,即权利人因向义务人提供货物、服务等而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

  7、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股票;

  8、收费权,包括公路收费权(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收益权)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

  9、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10、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中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五、票据贴现贷款

  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六、国内发票融资业务

  国内发票融资是指境内销货方(借款人)在不让渡应收账款债权情况下,以其在国内商品交易中所产生的发票为凭证,并以发票所对应的应收账款为第一还款来源,由银行为其提供的短期贷款。

  (一)发票及其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发票真实、合法、有效,票面要素与商品交易内容一致,符合购销合同要求;

  2、发票所列商品为销货方的主营产品;

  3、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

  4、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二)以下发票不得办理国内发票融资业务:

  1、发票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已到期;

  2、购销双方因提供服务或交易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商品而形成的发票;

  3、销货方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货物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发票和应收账款。

  4、贷款总行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国内发票融资的发票

  七、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以下简称打包贷款)指贷款行以借款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收到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的预期销货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为解决其在货物发运前,因支付采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提供的短期贷款。

  借款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信用等级在BBB+(含)以上;

  3、依法合规、经营正常,在银行的现有融资无逾期、欠息或垫款;

  4、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能力较强,履约记录良好,与上下游客户具有良好稳定的供销关系;

  5、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须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6、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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