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问题与对策

时间:2024-08-07 09:50:28 创业融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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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与造成融资难的主要原因

  2003年,我国GDP的56%、社会销售额的59%、税收的46%、出口额的62%和就业的75%均是由中小企业创造或提供的。然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却是极不相称的。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一是获得信贷支持少;据统计,我国300万户私营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仅占10%左右。2003年全国乡镇、个体私营、“三资”企业的短期贷款占银行全部短期贷款的比重仅为14.4%。据调查,2001年浙江省民间投资中银行贷款仅为20.1%。

  二是直接融资渠道窄。由于证券市场门槛高,创业投资体制不健全,公司债发行的准人障碍,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公开筹集资金。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8月的调查显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供应的98.7%来自银行贷款,即直接融资仅占1.3%。

  三是自有资金缺乏。我国非公有制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企业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内源融资,从而极大地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做强做大。据国际金融公司研究资料,业主资本和内部留存收益分别占我国私营企业资金来源的30%和26%,公司债券和外部股权融资不足1%。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成因

  一是金融资源分布与中小企业布局不匹配,政策力度不强。为防范金融风险,国有商业银行一律实施“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战略,大规模撤并基层网点,上收贷款权限,使那些与中小企业资金供应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有责无权、有心无力。同时,政府对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的激励机制有待创新,银行自身在机构设置、产品设计、信用评级、贷款管理等方面都难以适应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特殊需求。我国已经设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但每年只安排10多亿元,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从1999—2004年5月,针对个人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全国也只发放18亿元,相对于中小企业的巨大资金需求,只能是杯水车薪。

  二是担保规模小、风险分散与补偿制度缺乏,与企业信用能力提升的需求不适应。据调查,中小企业因无法落实担保而拒贷的比例高达23.8%,因无法落实抵押而发生的拒贷比例高达32.3%,二者合计总拒贷率高达56.1%。但目前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业发展还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提升信用能力的需要: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通常仅在筹建之初得到一次性资金支持,缺乏后续的补偿机制;民营担保机构受所有制歧视,只能独自承担担保贷款风险,而无法与协作银行形成共担机制。由于担保的风险分散与损失分担及补偿制度尚未形成,使得担保资金的放大功能和担保机构的信用能力均受到较大制约。另外,与信用担保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发展。

  三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尚未形成,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不协调。据有关数据表明,2003年前两季度股市融资仅占1.6%,前三季度股市融资占 2.2%。在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结构极不协调的前提下,证券市场还是以主板为主向大型企业倾斜。加之低门槛的创业板迟迟不开,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被纷纷取缔,非正规融资缺乏法律支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困难加剧。

  四是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弱、信息不对称,影响银行的积极性。中小企业管理基础薄弱,普遍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加之关联交易复杂,财务制度不健全,透明度低,资信度不高。中小企业借款的特点是“少、急、频”,银行常常因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不对称、贷款的交易和监控成本高且风险大而不愿放款。2003年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平均不良率为32.1l%,比商业银行贷款的平均不良率高出15.7个百分点,贷款质量较差也影响了银行贷款的积极性。

  二、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所采取的措施

  为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国家高度重视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1998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继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并两次调整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以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并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和引导各类商业银行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具体措施。比如,中央银行通过再贷款、再贴现和发行金融债券等形式对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予以支持;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简化审贷手续,完善授信制度,扩大信贷比例等。上述激励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积极依托城市商业银行网络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转贷款业务,并对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试行再担保。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努力实现金融理念、金融产品和服务功能的创新。广东发展银行决定三年内向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放贷1000亿元,并为此精心打造了“民营100”专项金融服务方案。针对企业在“创业”、“成长”、“发展”三阶段的不同融资需求,专门设计了八大套餐,以有效解决企业贷款难问题。据调查,目前城市商业银行80%以上的客户是中小企业,70%以上的信贷资金投向各类中小企业。

  (二)采取多种融资方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近年来,各级政府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是建立科技创新基金,通过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投入等方式,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从1999年到2003年,国家共投入33亿财政资金,支持了全国4946个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创业与发展。二是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目前,我国已经建立200多家不同程度、不同规模的产权交易市场,其中上海、北京、天津等城市的产权交易市场已具相当规模。2003年上海产权交易所的交易额已突破3000亿元,为各类中小企业资产重组、产权多元提供了交易平台。三是充分发挥典当、融资租赁等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工具作用。到2003年底,我国典当行已发展到1000多家,资本金60多亿元,为中小企业通过典当融资带来便利;融资租赁规模也不断扩大,2003年仅浙江一省的融资租赁业务就超过700亿元。四是开通直接融资渠道。今年5月,深圳交易所开通了中小企业板块,为优强中小企业迅速壮大提供了直接融资来源。据统计,目前已有34户完成了公开发行,总规模为8.34亿股,发行总融资额 82.21亿元,平均发行规模2452万股,平均融资金额2.42亿元,新股上市首日涨幅平均为83%。一批符合条件的成长性中小企业将获得上市融资机会。

  (三)构建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突出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

  地方各级政府在借鉴发达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组织推动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通过几年的实践,逐步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体两翼四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模式。“一体”指主体,模式强调“多元化资金、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绩优者扶持”:“两翼”指商业性担保和民间互助担保作为必要补充:“四层”指中央一级,省(市、区)一级,地市一级、县(市)一级。近年来出台了担保的有关法律、政策和税收优惠等,有力地促进了担保业的形成和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3年6月底,全国已设立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966家,共筹集担保资金287亿元;累计受保企业约5万户,累计担保总额约1180亿元,受保企业新增销售收入118亿元,新增利税102亿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寻保难问题。

  (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培育信用需求、规范信用市场、完善信用制度、营造信用环境,对于提升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抵御信用风险,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一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外部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向银行等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表彰守信用的中小企业,树立信用典型,大力宣传和推广信用管理先进模式和经验;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企业内部的信用制度建设和普及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的合约管理、营销预警、商账催收、财会管理和雇前调查等,对企业经营、管理、检测等人员开展信用和专业技能培训,培养信用调查分析、评价和监督等专业人才。目前,有关部门已在北京、山西、吉林、浙江、四川等城市进行试点,通过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评级、企业信用制度等,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

  三、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政策建议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融资体制、信用环境、企业自身及融资机构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等诸多因素,需要综合协调、配套解决。建议遵循三项原则:一是贯彻产业政策和就业优先原则;二是完善针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激励原则;三是坚持独立审贷、自主发行的市场运作原则。

  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一)建立健全中小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允许新创设立或改建设立区域性股份制中小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设立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人股,进一步壮大和完善为城镇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实力和机制。农村信用社应吸收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人股,加快改善股权结构,加大对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力度。

  (二)鼓励各类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通过税收支持、扩大利率浮动幅度以及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鼓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切实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要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三)鼓励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创新

  要针对中小企业自身特点,改进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开展授信业务;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拓展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业务;放宽融资租赁公司的准人条件,支持开办融资租赁;开展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支持中小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投资和使用国外贷款。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方式和手段;进一步发挥典当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四)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继续发挥主板市场作用;在完善现有中小企业板块基础上,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上市育成和辅导体系,适时启动创业板市场;逐步扩大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整合和规范现有产权交易市场,为非公有制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服务;继续推动中小企业企业境外上市工作。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探索债权融资方式。通过税收政策支持开展创业投资。推动建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五)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的机构经核准可免征营业税。加快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人、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担保业自律性组织。

  (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研究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奖励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对资信等级高的中小企业,应简化工商年检手续,逐步实行备案制。加强中小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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