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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有关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运营法律风险对比
2017有关融资租赁,大家知道多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运营法律风险对比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一、法律纠纷的主要方面
1、融资租赁主要的法律纠纷
案件类型呈多样化,以四类争议为主。目前,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类:承租人违约未按期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融资租赁物的瑕疵责任、融资租赁中担保责任的认定,上述四类争议数量占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总数的85%。这些案件中的原告多数是作为出租方的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一般为中小规模的加工制造类企业,如印刷、造纸、玻璃制造等行业。
2、商业保理主要法律纠纷
以逐个商业保理判例为单位,主要风险为欺诈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其中欺诈风险占比高达46.5%,信用风险占比不高于40%。其中虚假贸易占据33.5%。
二、实体经济形势对案件数量的影响
1、融资租赁由于融资期限较长(多为24个月或36个月),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上的传导作用较为明显。
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落后产能的逐步淘汰,相关实体经济部门所受影响将会进一步加剧。
受此影响,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量总体上仍可能呈上升趋势。
2、商业保理融资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左右的短期融资,实体经济的进一步下行对商业保理有影响,但由于融资期限短,实体经济下行风险预期可控。
三、涉及诉讼纠纷胜诉率对比
1、融资租赁。
根据数据统计显示,2015年长沙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审案件共计77件,法院支持原告(即融资租赁公司)的案件数量为46起,占比为63.6%。
2、商业保理。
亚洲保理发布的《保理司法判例分析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在已经宣判的商业保理案件中未见保理商败诉的情况出现,即保理商胜诉率100%。
四、还款来源安全性分析
1、融资租赁。
在一般融资租赁中,融资企业的还款来源于项目的经营收益,而融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扩大生产规模后,是否会产生利润面临市场风险。
在售后回祖的融资租赁模式中,不存在扩大生产而产生的经营收益,融资本息全部要依靠企业原有的经营收益负担,实质上增加企业的经营负担。
2、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不论是暗保理或明保理,第一还款来源均是融资企业向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核心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商业保理受让融资企业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后,向融资企业贷款,其实是变相向核心企业放款,融资企业担保。
应收账款是指已经产生且无争议的债权,保理公司受让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后,不会接盘融资企业的市场经营风险。
五、还款意愿分析
1、融资租赁。
融资企业受到实体经济的影响或自身的市场风险,导致还款能力下降后,融资企业陷入困境,由于融资租赁还可对租赁物可以拍卖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要求生产厂家承担回购义务,导致融资企业一般还款意愿很差。
2、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中的融资企业,即使核心企业向保理公司回款出现逾期,由于融资企业一般均是核心企业的供应商,均是长期合作关系。融资企业为避免保理公司起诉核心企业而破坏合作关系,也会积极偿还融资本息,还款意愿强烈。
综上,商业保理的法律结构简单,保理公司不承担融资企业的市场风险,总体风险可控。而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复杂,融资租赁还要承担融资企业的市场风险,总体风险较大。
融资租赁资金来源渠道及方式大全
一、股权融资
(一)股东增资
股东增资的方式,从行业来看,主要集中在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快速增长,按照银监会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杠杆率不得超过12.5倍。多家金融租赁公司达到上限,股东进行增资。
如:2011年9月江苏金融租赁、2012年12月工银租赁,以及中联重科、柳工等充分利用其母公司为上市公司的优势,通过母公司募集专项资金的方式,从证券市场融资后注资。
(二)海外上市
2011年3月30日,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开国内租赁公司海外上市的先河,发行股票8.16亿股,募集资金51亿元港币。并借助香港金融市场优势,陆续发行人民币债券、中期票据、开展银团贷款等业务。
(三)借壳重组上市
2011年,渤海租赁通过借壳重组ST汇通公司在中国大陆主板上市。借壳上市后,渤海租赁融资渠道进一步多元化,不断开展资本运作进行融资。
(四)引入保险资金作为战略投资者
保险资金的引入除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外,也有利于其未来通过保险公司开展融资。
2013年1月,远东宏信宣布,公司股东中国中化集团全资子公司Greatpart Limited已经于1月6日将共374,805,560股或11.38%公司股份,通过瑞银香港分行配售台湾国泰人寿保险股份以及其他若干投资者。
二、债券融资
(一)银行信贷融资
(1)有追索权保理(类质押贷款)
有追索权保理(类质押贷款)是目前各家租赁公司运用较多的产品。通过该产品,租赁公司可以有效的防范流动性风险,实现租金收入现金流与还款现金流的匹配,避免短借长投的风险,同时,因保理融资界定为贸易背景下的融资,为银监会和人行鼓励的品种,在此紧缩性信贷环境下,银行在此品种下有较多的头寸和规模。
(2)无追索权保理
目前开展无追索权保理融资的公司主要基于如下目的:一是为了改善控股母公司财务报表;二是金融租赁公司为了减少拨备计提,多采用无追索权保理。
在实际操作中,金融租赁公司在项目运作上仅仅为资金通道或者资金管理人,通过做成项目后立即开展无追索保理,实际出资人仍为银行,这也是银行规避监管限制,通过租赁公司放贷的一种变通。
(3)同业拆借
金融租赁公司利用金融机构的自身优势,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开展短期流动资金拆借,拆借资金期限为3个月至1年,实务中拆借期限多为3个月,用于项目上,虽然存在资金错配的风险,但因成本远低于其他融资方式,处于利润考虑,金融租赁公司仍多采用此方式,同业拆借方式约占全部融资的80%-90%,国有商业银行控股的金融租赁公司尤其偏爱此种方式。
(4)流动资金贷款
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各金融租赁公司不能从母行直接获得融资,因而在实际运作中,各金融租赁公司母行交叉为其下属租赁公司授信,在授信项下开展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筹。其他租赁公司采用与合作银行直接授信的方式开展。部分跨国公司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资银行开拓中国市场的需求,加之外资银行与其母公司有较为广泛的业务往来,通过与外资银行开展中长期贷款融资,融资成本往往较低,在货币政策紧缩下可以拿到基准利率甚至基准下浮利率。但在不算宽松的金融市场中,银行对此限制较多,各家租赁公司运用比例不大。
(5)银团贷款
2011年9月21日,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获12亿银团贷款。该银团是由国际开发银行牵头安排,联合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共同组成。同年9月26日,恒信再获20亿银团贷款,该银团由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牵头安排,联合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共同组成。上述银团贷款的成功,也为中国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打开了全新的渠道。
(6)银行理财融资
所谓银行理财融资即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将租赁资产注入银行理财资产池发行结构化产品融资。限于成本方面的考虑,金融租赁公司采用此方式融资发行的最长理财产品为90天,因而仍然存在资金错配风险。其他租赁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最长可达三年,基本与业务资金匹配。
(7)银行承汇兑票
2012年票据融资呈现上升的特点,各厂商系租赁公司运用银行承兑汇票较多,常常以差额保证金的方式运作。
(二)债市融资
(1)金融债券
2009年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以来,金融债券成为金融租赁公司又一新型融资渠道。但限于目前国内对租赁资产的认可程度、债券的存续期、监管要求及流动性因素限制,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在用款时效、规模、成本上仍存在诸多局限。(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利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在实务中,银监会的上述规定常常是自相矛盾的,金融租赁公司常常只能满足之中的.一个条件,因而金融债券较难获批)
(2)点心债
即香港人民币债券。以其融资成本低、期限较好的匹配租赁期限等独特优势,日益成为租赁公司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
跨国厂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托其母公司在全球的品牌知名度、在全球金融市场融资的便利性开展融资。如卡特彼得公司继2010年11月在香港发行10亿元人民币债券后,2011年7月再度赴港发行人民币点心债,债券用途主要用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此外,三井住友、欧力士等融资租赁公司亦通过此方式融资。
(3)中期票据
2012年4月,远东宏信公告订立中期票据计划,据此,远东宏信可透过根据美国证券法获豁免注册规定的交易,向专业及机构投资者发售及发行本金总值不多于10亿美元(或以其他货币计算的等额金额)的票据,计划为增强其未来融资或资本管理之灵活性及效率提供了一个平台。此项计划是继银团贷款、点心债后,打通的又一引入长期资金的融资渠道,这也为未来其他公司开展融资提供了范例。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10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再次启动。
2012年11月“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证监会通过,成为国内金融租赁企业首支获批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此项融资更多的是基于出表的考虑。
该项计划较好的匹配和项目租赁期限,且融资成本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左右,成本相对合理,唯一不足的是时效较差,从计划设立到实际发行用时过长且监管部门对此仍持谨慎态度,不易批复。
四、信托融资
与银行信贷融资方式相比,信托融资由于面向公众投资者,规模受到货币政策影响较小;但是当前成本较高,要求项目有足够高的收益率进行成本覆盖,因而仍未成规模。
五、海外融资
此方式仅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依据中国大陆对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海外银行开展应收租金保理、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若公司在中国大陆划分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现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规模不得超出其“投注差”,即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履约余额之和不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因此可根据注册资本与借用外债的关系在国外进行融资。
六、转租赁、联合租赁融资
此外,厂商系租赁公司还通过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转租赁、联合租赁进行融资,如交银租赁与中联重科、三一、徐工等厂商下属租赁公司开展的联合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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