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短期融资券的会计处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下面是短期融资券的会计处理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短期融资券的会计处理
一、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1、应付债券的核算对象为: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
发行 1 年期及1 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短期借款核算对象: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下(含1 年)的各种借款。
3、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的对象: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4、整理于2010年准则讲解: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
3、属于衍生金融工具。
二、综合分析:
1、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短期融资券虽然期限在一年以内,但一般不是交易性金融负债,还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金融负债。因为从其持有意图看,并非意图通过短期内出售变现而从价差收益中获利。并且这个并与短期借款核算的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属性也不一样。
3、故而短期融资券不应该在应付债券核算,也不应该在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同时不应该在短期借款核算。
三、会计核算
在陈版的回复中(详见之后整理),我们可以看出,建议企业新建一个核算科目进行核算——“应付短期债券”,核算的方式与一般的“长期应付债券”类似。报表列报至“其他流动负债”。
一般的长期应付债券的会计核算(来源网络整理):
①发行债券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面值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或借记)
②资产负债表日
借: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研发支出、财务费用等
贷:应付利息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或借记)
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应通过“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核算。
③长期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
借:应付债券——面值、应计利息(或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或借记)
四、陈版答疑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整理内容:陈版回帖
1、问:因为短期融资券期限在一年以内,是不是发行短融的直接中介费用,可以一次性计入财务费用,在其他流动负债里面直接放面值就行,对吧。不用像应付债券那样设置利息调整?
陈版回复:短期融资券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金融负债”,其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应当计入其“利息调整”,在其存续期间摊销,计入各期利息支出。只有当发行费用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显著不重大时,才能基于重要性原则接受将其一次性计入损益的处理。
2、问:企业通过银行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一年期),新准则下能否记入“应付债券”科目(准则指南上说,应付债券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如不能记入,该列报在哪个科目呢?
陈版回复:可以增设一个“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报表上也可以单设项目列报(如果增设报表项目不方便的,可以放在“其他流动负债”中,同时附注披露具体内容)。 短期融资券虽然期限在一年以内,但一般不是交易性金融负债,还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因为从其持有意图看,并非意图通过短期内出售变现而从价差收益中获利。
3、问:我现在碰到一个问题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即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支付给承销商的承销费用该怎么处理? 我个人认为这是与短融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在短融成功发行时立即确认费用(财务费用?),但我搜索到一些上市公司的处理如下:发行费用按月摊销,冲减短融账面价值,这是一种不确认损益的做法,不知道是否妥当?
陈版回复(回帖时间为2011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三十一条规定: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由于应付短期融资券属于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因此承销费等直接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应付短期融资券的初始计量金额内(相当于作为折价),并在存续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作为利息费用的调整。如果影响不大的,也可使用直线法摊销。
4、问:公司在2011年1月29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20亿元,票面利率2.84%,期限365天,发行价格100元/百元,公司在2月1日收到上述款项,同时支付了包括承销费在内的发行费用900万元。在2月1日和12月31日应如何进行具体账务处理?
陈版回复:可以设置“应付短期融资券”或者“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这也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各环节的会计处理与一般的长期应付债券都比较类似。报表上可将“应付短期融资券”或者“应付短期债券”科目的余额列报为“其他流动负债”。
CP:短期融资券
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条件:
1.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 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 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5. 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 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9. 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发行优势:
1. 信用担保,无需抵押;
2. 协助企业偿还到期较高成本贷款;
3. 补充企业经营性现金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4. 申请发行的门槛较低,发行流程简单。
交易性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新会计准则下一个全新项目,正确理解与运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行账务处理,是会计实务工作者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目前研究此问题的文献不少。对会计准则关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处理提出种种质疑,但都没有从会计准则的立法理念上理解“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处理的实质。为此,本文就新准则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解读,以期能对贯彻实施新准则有所帮助。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
下面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举例说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在2008年1月1日以每股10元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股票100万股,另外支付1万元的交易费用。甲公司将该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08年6月30日,该股票的市价涨至15元/股,2008年12月31日该股票市价为14元/股,2009年1月15日甲公司将股票以每股18元予以全部出售。若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1.2008年1月1日,购进乙公司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 000 000
投资收益 1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10 000
2.2008年6月30日,确认该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 0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 000 000
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 000 000
贷:本年利润 5 000 000
3.2008年12月31日,确认该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00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 000 000
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1 0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000 000
4.2009年1月15日,出售该股票:
借:银行存款 18 00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 4 000 000
投资收益 4 000 000
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4 000 000
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运用中的疑问与分析
上例中,甲公司2008年6月30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500万元,调增“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值500万元,并增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100万元,调减“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值100万元,并减少“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万元;2009年1月15日,出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净变动400万元转出,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00万元,贷记“投资收益”400万元。然而,一些文献的作者对以上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处理提出以下疑问:
一是资产负债表日,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发生的损益是一笔持有损益,将未实现的损益计入本年利润,会虚增或虚减企业利润,同时,这种处理方法也给企业人为的调整账面利润提供可乘之机;
二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已转入“本年利润”,在出售时,再将已转入“本年利润”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计入“投资收益”,则重复计算了利润。
针对以上疑问,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一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入“本年利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已无余额,不需要转入“投资收益”,则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8 00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 4 000 000
投资收益 4 000 000
二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余额应于处置该项投资时结转,在投资持有期间,由于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与损失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自行调节。上例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数额若于处置时结转,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8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 00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 4 000 000
投资收益 8 000 000
笔者认为,作者以上建议也存在以下认识上的误区:
第一,作者没有准确掌握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要按公允价值计量;第二,作者没有理解账户要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经济性质与实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32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解释,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甲公司将持有乙公司的股票出售后,为了真实完整地体现所持有乙公司股票给企业带来的损益,将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转入“投资收益”科目。这里的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从购买到出售为止整个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的净额,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的余额,而非“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余额。其目的是向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信息,因为公允价值变动而发生的损益是一笔持有损益,只有在出售时才变为实现损益。准则正是处于这样的考虑,出售时需要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计入“投资收益”,以便核算实现损益。上述建议,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不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会使“投资收益”少计400万元,不能反映甲公司出售持有乙公司股票给企业带来的真实收益。
至于资产负债表日,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发生的损益是一笔持有损益,将未实现的损益计入本年利润,会虚增或虚减企业利润,给企业人为的调整账面利润提供可乘之机,也是站不住脚的。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利润表既反映已实现的收益,也反映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在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作为当期损益计入营业利润的,也就是说,持有损益与实现的损益都是利润的组成部分。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列示于利润表中。这种处理原则在实质上体现为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来度量收益,通过期初和期末的资产和负债的增减变动来确定收益,贯彻了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为投资收益的处理,其目的是向报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由于公允价值变动而发生的损益是一笔持有损益,在出售时已变为实现损益的信息。资产负债表观实际上是一种更为注重交易和事项实质的方法,侧重反映的是交易或者事项的整个变化过程,而非利润表观只是简单反映交易或者事项的结果。例如,公司为了短期获利购入股票40万元,认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该批股票的公允价值为45万元,站在该时点看,企业持有的股票发生公允价值变动5万元,如果不考虑相关的税费,公司实质上获利5万元,列示于利润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假定该时点公司以45万元的价格售出,不考虑相关的税费,公司实质上也是获利5万元,列示于利润表“投资收益”项目中。由此可见,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无论是持有该股票还是出售该股票,企业均获利5万元,只不过持有股票的损益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反映的是企业未真正实现但应计入利润表的持产损益,而“投资收益”反映的是企业已经真正实现的损益,如同传统意义上的“落袋为安”的概念。利润表分设两个项目单独反映,更能把握经济交易的实质,会计信息使用者更能把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同时也减少了企业人为的调整账面利润的机会。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从总额上并未影响利润。期末若不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则违背了对损益类科目处理的惯常做法。
综上所述,新企业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部分交易或者事项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理念,体现了我国会计收益的计量由利润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转变,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因此,只有正确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变化的精神实质,才能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使会计准则能够真正发挥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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