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的操作指引

时间:2024-07-14 22:27:37 晓怡 创业融资 我要投稿

融资租赁业务的操作指引

  租赁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行为。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融资租赁业务的操作指引,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医药制造行业属弱经济周期行业,受药品消费刚性及医改扩容影响,预期未来医药行业销售利润仍将保持较快增速。但与此同时,行业结构调整加快,准入门槛提高、产业集中度有所提升,子行业和企业经营分化,其整体高投入、高效益、高风险和高技术密集特征较为明显。同时医药制造行业存量授信质量整体提升、RAROC优于全行平均水平。

  结合行业运行特征和发展趋势,以及风险收益分析结果,医药制造行业投向指引总体原则为:

  加大优势领域和优质企业支持力度,进一步把握行业发展机遇,适当提升行业占比;加大对存量客户风险排查力度,进一步提高抵质押率,稳定资产质量。

  子行业方面:主要支持较成熟的化学制剂和中成药领域;对产能过剩较明显的化学原料药子行业,应提高准入标准,严格控制企业扩大产能融资需求;对中药饮片子行业仅支持竞争优势明显的龙头企业;对属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的生物制药子行业,应在把握细分产业成熟度前提下开展金融合作。针对行业经营和财务特点,对医药制造企业应以各类短期融资为主,择优支持龙头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同时各行需密切关注行业财务状况发展趋势,及时把握企业盈利和偿债能力。持续进行盘活存量、结构调整,有效防止存量客户风险增加和进一步提升收益。

  (二)准入标准及分类策略

  1.子行业授信策略

  (1) 化学原料药子行业

  对该行业应逐步提高准入标准,重点支持两类企业:一是工艺技术水平高、规模和成本优势明显、环保设施完善的普通原料药生产企业;二是产品需求受益于全球专利药进入解禁高峰期、销售市场稳定的特色原料药生产企业。对该行业应以各类短期融资业务合作为主,严控扩大产能融资。尤其审慎介入维生素C、白细胞介素,干扰素等产能过剩类原料药制造企业,不参与新、扩建项目融资。

  (2) 化学制剂子行业

  重点支持在细分疾病或产品领域具有较强专业性和规模优势、具备进口药品替代空间和较多产品线储备、在研发创新和品牌营销等方面已形成较强竞争优势的企业。同时客户准入要关注细分行业政策及市场环境变化,对在国家严格施行限抗政策背景下需求下降的抗生素行业,应以支持具备规模、技术、品牌等综合优势的龙头企业为主;对已明显饱和的再仿药行业,要审慎介入产品较单一、以仿制尚处专利保护期的国外新特药产品为主的企业。

  (3) 中成药子行业和中药饮品子行业

  主要支持拥有传统品牌和产品优势、拥有药材生产基地等产业链资源、销售市场稳定的规模化中药制造企业,对贯通上下游“中药材种植-中药材贸易-中药制造-医院、OTC、消费品”产业链一体化的优势企业可加大支持力度。审慎介入无规模、技术优势和以中药注射剂为主的中小规模中药企业。

  (4)生物制药子行业

  该子行业属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生物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仍处于发展初期,企业经营差异明显。可择优支持股东实力强、自主研发能力突出、已拥有成熟产品或产品属国家收储对象的优质企业,避免选择资金回收期过长、跨行业新进入或自身研发能力弱、市场尚不成熟的生物制药企业。

  2.客户分类管理策略

  (1)第一层级客户

  该层级客户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产业链较完整、产品覆盖面广、经营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型制药集团内骨干企业,集团一般应达到年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利润总额2亿元以上水平;二是在各主要子行业中居国内前十位左右的大型制药企业,其中大宗化学原料药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三是拜耳、罗氏、礼来等世界知名制药巨头控股的在华投资企业。

  对该层级客户,一是积极争取成为其结算业务主办行,做大结算流量和存款沉淀;二是择优支持创新药物产业化、基本药物上水平、药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升级、中药现代化等技改项目,同时充分发挥综合化经营优势,通过境内外联动、融资租赁、信托等方式,多渠道解决企业资金需求,深化银企合作;三是对全国性行业龙头企业与区域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并购项目,在并购主体自身综合还款能力充分、预期并购协同效应强的前提下,可择优给予并购贷款支持;四是针对该层级企业大部分已有直接融资渠道的特点,充分发挥投行业务优势,在发债承销、IPO上市财务顾问等方面加强业务合作,并通过募集资金托管、理财等后续衍生服务有效提升综合收益;五是鼓励依托重点龙头企业积极开展贸易融资或供应链融资业务。如针对上药、国药集团下游大型医药流通企业开展应收账款保理、票据保贴等业务。

  (2)第二层级客户

  主要指虽未达到上述第一层级规模,但在区域或细分市场具较强竞争优势、产品及工艺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产品成熟且市场稳定、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一般应达到年销售收入2亿元、利润总额2000万元以上水平。

  对该层级客户,授信合作应以短期融资类产品为主,审慎介入中长期融资。一是针对该类客户应收账款盘活需求,积极开展买方为优质三甲医院或大型分销商的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融资等产业链融资业务,辅以票据融资等产品支持企业生产销售,以核心企业为切入点带动上下游资金的体内循环对于省级药品招标中标且中标药品销量较大的企业可予以重点支持;二是结合中型成长性客户的发展需求,充分发挥综合化经营优势,通过与交银国际、交银国信等子公司联动,为客户提供引进私募股权、产业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等、以及后续境内外上市等财务顾问及投行服务,增强客户自有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同时有效降低风险和提升长期回报;三是进一步带动企业高管人员等个人理财、信用卡、个贷等零售业务开展。

  (3)其他中小型客户

  对符合准入、但未达到上述两层级条件的客户,仅考虑在落实有效抵质押或有实力第三方担保的前提下,对其中经营财务较稳定、发展潜力较大的中小型客户适度叙做对应具体贸易背景的短期融资等业务(如仅限于买方为下游大型制药企业、大型医药分销企业的国内保理)。同时要求预期客户经信用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应大幅高于全行平均水平,并应积极相关争取中间业务、结算和负债业务。

  3.新客户准入标准

  在符合上述各子行业投向要求的基础上,对医药制造行业新客户还需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1)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认证,新药研制企业符合《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和《药品临床实验管理规范》(GCP);

  (2)环保达标,“三废”排放符合行业排放标准要求;

  (3)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市场需求稳定,未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以及《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1年修订)》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

  (4)经营财务状况正常,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不高于以下水平:中成药子行业、中药饮品子行业和生物制药子行业60%、化学制剂药子行业和化学原料药子行业70%。

  (5)对于生物制药子行业客户,还须同时满足:近三年平均销售收入≥5000万元;连续三年盈利,且利润率不低于10%;主营产品获得国家一类、二类、三类新药证书。

  4.项目准入标准

  (1)项目投资方或承贷主体达到第一层级客户准入标准;

  (2)项目核准(备案)、环评、土地、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合法性批复齐备有效;

  (3)新建项目须符合新版GMP标准;

  (4)项目资本金比率不低于30%;

  (5)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期限原则上应控制在5年内。

  5.非信贷业务策略

  医药制造行业可适度开展非信贷业务,目标客户以第一、二层级客户为主,其中第二层级客户开展非信贷业务应限于经营周转类、应收账款池融资(应收账款对象应为当地二甲及以上医院、大型医药批发企业和大型医药分销商)、票据池融资等短期品种,原则上不介入固定资产建设融资和股权类融资。

  6.区域策略

  医药制造百强企业分布具有较明显的地域特征,对于入围企业较多的山东、江苏、北京、上海和浙江等重点省份,相关分行应加大和辖内百强企业的合作力度,积极提升市场占比;此外两广和西南地区分行,可优选拥有药材生产基地或产业链资源、有定价能力和政策优势的现代中药制造企业,结合企业经营需求合理安排授信方案,资源应向贸易融资等低资本消耗业务品种倾斜。

  (三)风险管理及结构调整要求

  1.风险提示及管控要求

  (1)产品风险。

  一是产品降价风险。在基本药物制度框架下,由各省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将驱动药品中标价格下调,未来药品价格下降仍将是主旋律,业内主导产品为普药和高价药品种、成本控制能力弱、产品毛利率较低的企业将面临盈利下降甚至亏损出局的风险;二是产品替代风险。随着医药研制技术的进步和国家加大医药创新扶持政策的实施,疗效更好、副作用更低的创新药品将进入市场,对相似老药品形成更新换代,无法完成产品转型或升级的企业将被淘汰;三是产品线单一风险。部分制药企业产品线单一,且不具备新药研发能力,难以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和同业间激烈的竞争。

  (2)国家抑制产能过剩举措对领域内企业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目前,国家已着手通过价格机制抑制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如发改委《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仿制药价格做出限定,办法有望近期定稿出台,此举将对仿制药企的收入盈利情况造成一定影响。

  (3)集团关联互保和频繁资本运作、多元化经营风险。

  部分医药集团内部企业关联互保现象突出,担保条件较弱;部分企业资本运作频繁,跨领域、跨地域快速扩张、多元化经营,经营前景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4)频发药品质量安全事件。

  2012年多起药品质量安全事件已引发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对医药行业和相关企业的影响仍将持续一段发酵期,各分行应保持重点关注。随着国家相关规定的出台,生产过程不达标、生产原料不合格的医药制造企业,特别是备受公众关注的中成药制造领域,将面临淘汰出局的风险。

  (5)产业整合及环保升级过程中企业关停风险。

  目前我国医药制造业集中度处于较低水平,伴随着行业内生需求和新版GMP实施、中药产业“十二五”规划等外部政策的共同作用,产业集中度将大幅提升。产业整合升级过程中,环境部门亦加大对环保的要求力度,如2013年5月环保部等八部委联合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医药行业污染,需密切关注化学制剂子行业环保不达标和中药饮片子行业整合兼并导致企业关停的风险。

  (6)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风险。

  在工信部联合11部委发文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收购、提升行业集中度的要求下,应对相关企业风险予以关注:一方面,基本药物主要品种销量排名20位以后的企业市场份额将压缩至20%以内,意味着该类产品边缘企业的生存空间受到进一步挤压。故对预期无法进入基本药物市场前20位的一般企业、经营前景不明朗企业应加大减退加固力度,切实防范风险。另一方面,并购主体主要兼并目标为被并购主体的核心资产,其非核心资产和债务有可能悬空,故对潜在被并购对象,授信应落实核心资产抵押以确保未来并购中的主动地位。

  2.结构调整要求

  (1)结合不同子行业经营财务特点合理核定授信额度,并根据行业政策、监管措施动态调整授信策略。

  针对不同子行业经营财务特点,在授信审查中应有所侧重关注:对化学原料药子行业客户应关注其毛利率、现金流和对外投资等情况,针对部分原料药产能过剩现状,应仅介入市场份额较高、后续经营前景稳定的优势企业;对化学制剂子行业客户重点关注其现金流运转情况;对中成药和中药饮品两个子行业客户应关注其品牌优势以及机密、独家或国家保护药方持有等情况;对生物制药子行业客户,关键看其产品是否定型、是否为市场所接纳,审慎把握准入。

  针对行业政策和监管措施出台频率较高且对相关企业影响较大的特点,分行应及时了解行业政策与信息,包括新医改配套方案、药品降价、环保信息等;跟踪市场走势,包括原材料价格波动、政府集中采购中标情况等,尤其对突发性药品安全事件须反应迅速,分析判断授信客户受到的影响及程度、授信业务风险有无增加,根据风险管控需要及时调整授信策略,确保资产安全。

  (2)加强存量客户管理和调整力度,持续做好存量授信结构调整工作。

  一是加强授后管理。对授信客户资金流向、工艺技术、投资方及管理层素质和关联企业等情况应予以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客户的多元化经营、高速扩张及账外经营风险,加强资产规模、销售规模和授信规模的匹配管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授信。

  二是针对该行业客户中小型企业占比较大的现状,结合全面风险排查和“盘活存量“工作要求,各行应进一步增强行业风险意识,着力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存量客户及风险较大的客户,应通过总额控制、敞口压降、业务及期限结构调整和减退加固降解风险。

  三是针对存量业务担保方式中保证占比较高、部分担保人实力偏弱的情况,各行在叙做授信业务时,应继续积极争取客户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于,进一步提高抵质押担保比例,持续加强抵质押担保管理。

  四是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客户,应加快减退力度:

  ①产品或项目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或列入《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1年修订)》中禁止类和限制类的企业;

  ②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量大,未达绿色标准,环保风险较高,发生过环保不达标且未整改完毕,或者近三年出现过药品安全重大事故的企业;

  ③产品无特色、竞争能力不强、品种单一、过度依赖营销、财务状况不佳、获利结构不稳定、获利水平波动较大、发展前景不明朗等经营财务风险较高的企业;

  ④资本运作频繁,规模扩张主要依靠并购而主营业务增长和盈利不佳,跨地域多元化经营扩张较快,借助重组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

  ⑤主体生产线、药物品种或生产车间与新版GMP认证标准差距大、且实力不足以完成技术升级的企业。

  3.收益提升要求

  一是继续保持该行业客户较高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应重点叙做综合收益水平较高的中型规模客户业务,着重提升部分授信规模较大客户的RAROC'表现。

  二是加大贸易融资业务占比。加深合作,根据行业经营财务特点,积极拓展贸易融资业务,促进资金在的体内循环,持续发挥授信业务对存款、中间业务的带动作用,提高综合效益。

  拓展:营改增后的融资租赁业务会计核算研究

  一、“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

  融资租赁业实施营改增后,租赁双方递延到以后各期抵扣或缴纳的增值税如何核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和最低租赁收、付款额是否含增值税等问题已凸显出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计入当期损益,增值税是价外税,损益中不应含有增值税;据此,笔者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应按不含税金额核算;融资租赁双方递延到以后各期抵扣或缴纳的增值税就应单独核算,由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是流动负债账户,递延增值税是长期的资产或负债,显然用此账户核算不合理,可以借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规定,承租方增设“递延待抵增值税”账户,出租方增设“递延待缴增值税”账户;编制报表时,如果两个账户的余额较大应单列“递延待抵增值税”和“递延待缴增值税”项目填列(本文以该种方式为例阐述),如果余额较小可以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最低租赁收、付款额是出租方应付、承租方应收的全部款项,应是价税合计金额,但在计算其现值、确定租入资产的价值和内含报酬率时,应换算成不含税金额计算。融资租赁当期出租方应借记“长期应收款”,贷记“融资租赁资产”、“递延待缴增值税”、“未实现融资收益”等;承租方应借记“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递延待抵增值税”,贷记“长期应付款”等。

  二、“营改增”后集团内融资租赁业务的抵销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属于合并范围内的公司应由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营改增后集团内发生融资租赁业务,应在上述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予以抵销

  (一)“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当期的抵销处理

  (1)固定资产原价、收入及费用的抵销处理。从集团整体分析,融资租赁的资产从出租方转移到承租方资产的价值并没有发生变化,但由于租赁双方的会计核算,使集团整体的固定资产、收入和费用增加或减少,予以抵销时,按出租方本期摊销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借记“租赁收入”,按承租方本期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贷记“财务费用”,当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出租方账面价值时,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收入”;反之,贷记“营业外支出”;当出租方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小于承租方租赁资产入账的最低付款额现值或公允价值时,按二者的差额贷记“固定资产原价”;反之,借记“固定资产原价”;按借、贷方差额贷记“长期应收款”。

  (2)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跌价准备的抵销处理。随“固定资产原价”的抵销,按其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也应抵销。如果承租方租入的固定资产用于管理部门时,折旧的抵销与购入固定资产的折旧抵销相同,这里不再重述。如果承租方的固定资产是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折旧计入了“制造费用”账户,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作为存货项目填列,则编制合并报表时应抵销存货。当前述抵销分录贷记“固定资产原价”时,按固定资产原价与折旧率的乘积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存货”;反之,做相反的抵销分录。如果承租方在租赁当期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还应按抵销存货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借或贷记“存货”,贷或借记“资产减值损失”。

  (3)往来款项、坏账准备、递延增值税的抵销处理。融资租赁双方的会计核算会形成“长期应收款”、“长期应付款”等往来款项,在个别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应付款”是按其账户余额与“未实现融资费用”账户余额之差填列;所以,应按此差抵销,借记“长期应付款”,贷记“长期应收款”;如果出租方当年计提了坏账准备,应按计提的金额借记“长期应收款”,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租赁双方递延到以后各期的增值税,按“递延待缴增值税”和“递延待抵增值税”账户余额予以抵销,借记“递延待缴增值税”,贷记“递延待抵增值税”。

  (4)抵销因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导致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随着前述长期应收款及其坏账准备的抵销,在合并报表中长期应收款已经不存在,出租方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因计提坏账准备使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也不存在,对该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予以抵销,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为出租方当年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与计提坏账准备类似,随着前述存货跌价准备的补提或冲销,使存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增加或减少,应增加或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按承租方当年补提或冲销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借或贷记“所得税费用”,贷或借记“递所得税资产”。

  (5)确认因编制合并报表导致的内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在不考虑资产减值损失的情况下,从承租方而言,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是承租方该固定资产原值减去按该原值计提的累计折旧,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合并财务报表中,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应为出租方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减去按此金额计算累计折旧的余额,计税基础为承租方的计税基础,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借记“递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6)确认因编制合并报表抵销存货导致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从承租方分析,由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制造费用”,从而计入了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该存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是承租方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合并财务报表中,该存货的账面价值为出租方按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初始直接费用之和计算的累计折旧金额,计税基础为承租方的计税基础,存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同前所述。[例]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xx年末两公司签订了一项租赁合同,甲公司将一套设备租给乙公司,租期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设备的使用寿命为3年,乙公司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17万元,合同规定的利率为10%,租期结束该套设备归乙公司所有,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无残值,假设乙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占存货余额的5%;该套设备在甲公司的账面价值为240万元,公允价值为252万元,甲公司内含报酬率为9.98%,按长期应收款的3%计提坏账准备,设备无未担保余值,普通年金现值系数(P/A,10%,3)=2.4869。

  编制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原价、收入及费用的抵销处理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初始金额=3000000(三年不含税租金)-2486900(融资租入资产的现值)=513100;本摊销金额=2486900×10%=248690。“长期应收款”在出租方资产负债表中的填列金额=3510000(三年收取租金总额)-[48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总额)-251496(第一年摊销的未实现融资收益)]-1170000(第一年收取的租金)-70200(坏账准备)=2041296(元)。融资租赁当期抵销的金额=35906+2075590-70200=2041296(元),与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全部抵销;可以用同样的方法验证“长期应付款”。

  (二)营改增后连续编制合并报表融资租赁的抵销处理

  首先,抵销期初未分配利润;当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按租赁当期“营业外收入”金额和“租赁收入”累计金额之和与“财务费用”累计金额之差借记“期初未分配利润”,按租赁当期的金额贷记“固定资产原价”、“未担保余值”,按借、贷方差额借或贷记“长期应收款”;反之,借记“固定资产原价”,按租赁当期“营业外支出”金额和“财务费用”累计金额之和与“租赁收入”累计金额之差贷记“期初未分配利润”、“未担保余值”,借或贷“长期应收款”。按出租方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借记“期初未分配利润”,贷记“长期应收款”;按承租方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借或贷记“期初未分配利润”,贷或借记“存货”。其次,抵销本期的租赁收入和财务费用;按出租方本期摊销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的金额借记“租赁收入”,按承租方本期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的金额贷记“财务费用”;按借、贷方差额借或贷记“长期应收款”;连续编制合并报表有关“坏账准备”、所得税会计抵销处理与融资租赁当期相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报废时的抵销分录同集团内部交易固定资产报废的抵销处理,这里不再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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