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政策与融资租赁

时间:2020-11-07 11:19:04 创业融资 我要投稿

财政政策与融资租赁

  大家知道财政政策与融资租赁有哪些联系?大家可以通过下文了解一些相关资料。

  

  要使积极的财政政策在扩大有效投资、搞活内需中真正起到拉动社会投资的杠杆作用,就必须有一种运作载体或运作方式作为支点。租赁公司可以作为这样一个支点。财政部门可以用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根据产业政策制定的贴息、减免税政策和信用担保、政府采购的货单作为杠杆,通过与租赁公司合作的方式,拉动租赁融资和社会投资。在日本,这种财政投入、财税政策与租赁相结合的做法称作制度租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这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进一步借鉴和推广应用这些成功经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改变财政投入方式,拉动社会投资

  财政资金是国有资产的货币形态部分。财政资金的投入方式可以是划拨(如行政开支、社会保障、基础科学研究、特殊产业生产等),也可以根据产业政策进行牟取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收益的资本投资(如基础设施建设、国有企业的股本投资等)。

  在划拨方式中,如政府机构的办公设备,公检法、工商管理、质检、医疗卫生等部门所需的特殊装备、医疗设备、基础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等,若采取分年预算,分期购置的办法,就可能无法满足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和工作正常开展的要求。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有些设备如采取一次买断或分期配置的办法,往往还要承担因设备过时而无法继续使用,造成资金浪费的风险。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设备一次购置或租入,租金列入预算分期支付,就可以解决这些矛盾。

  在用财政资金对城市污染治理、环保设施、公交运输、高速公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资本投资时,也可以根据项目的现金流和实际的还款能力,采取财政资本金投入与融资租赁相结合的办法筹措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对建设周期长,回收慢,主要是社会效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可加大财政投入比率:对经济效益比较好的基础设施项目,则加大融资租赁的投入比例,提高财政投入的资金利用效益。近年来邮电通信建设大量采用融资租赁,杭州市利用财政投入和租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交改造都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对主要是利用财政划拨或投入的资金形成的优质资产,还可以通过租赁公司,采取出售或回租的方式,将现有的优良资产变现,实现依靠项目自身的实力进行滚动投入,或对到期债务进行重组安排,平衡财政预算。

  (二) 充分发挥财政贴息、担保机构担保的杠杆作用。

  近几年来,国家有关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对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或项目,运用财政贴息拉动银行贷款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已经取得不少成功经验。但是我国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银行信贷化的情况已经十分严重,银行长期信贷资产比例过高,影响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若将贴息政策适用租赁公司,企业通过租赁公司融资进行技术改造,由租赁公司拉动银行贷款,同样可以发挥贴息的杠杆作用。对于银行来说,分散的客户变成租赁公司,信贷成本会减低,资产的流动性也会大大改善。由租赁公司多承担一些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任务,将有利于我国银行商业化的改造。

  信用杠杆若运用的好,最能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在过去曾经出现过政府部门滥出担保的现象,有不少经验教训。目前,各地以财政部门牵头组建了一些为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这些担保机构若也能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将会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起到拉动投资,扩大内需的作用。担保机构也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不同的担保方案。如全额担保,建设期租金偿还担保,项目后期租金偿还担保,一般保证责任担保等。为了分散担保风险,还可以要求承租人的抵押担保,供应厂商的租金余额回购担保。我国大部分飞机租赁就是由中国银行提供了20%的担保而获得了100%的融资。

  对政府机关的设备采购,若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租金支出可分年度列入预算,信用担保基本不存在风险。恰当运用贴息、信用担保的杠杆作用,与融资租赁方式相结合,可以达到以尽可能小的财政投入取得最大的倍数效应。

  (三) 鼓励投资的财税政策将会使租赁业发挥更大的作用

  鼓励投资的财税政策,可以充分发挥租赁业在促进投资和落实产业政策方面的积极作用。

  国际会计通则从会计正确核算和信息披露的角度,制定了租赁会计准则。该准则制定了一些具体的标准,用来区分谁实际承担了租赁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若是承租人承担,则界定为融资租赁,租赁资产应反映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反之,则为经营租赁,租赁资产反映在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在经营租赁中,承租人既可以达到表外中长期融资的目的,又可以将租金作为费用列支,起到节税的作用。尽快颁布我国的企业租赁会计准则,会使融资租赁的融资节税和表外融资功能得以发挥。

  日本政府曾对食品零售行业的储存运输保鲜设备更新改造、木材加工业的设备改造等,明确提出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将给予税收鼓励政策。为减少租赁公司的风险,还由中小企业保险机构提供了部分信用担保。这一做法有利地促进了产业政策的落实。我国也曾对电信、银行、保险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国有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制定了允许加速折旧的政策,促进了租赁业的发展。91年以来,仅邮电通信行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利用外资就约30亿美元。

  为了鼓励投资、扩大内需,我国财政税收部门最近又制定了一些退增值税,和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令人遗憾的是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通过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也可以享受同样的政策。财税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尽快做出明确规定。

  融资租赁业具有很强的金融服务性质,同时,融资租赁业在加速物流和资金流方面还发挥着特殊的中介功能,是一种风险行业。在我国的融资租赁业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时,应当给予比较宽松的税收环境。目前我国税法的规定,外汇转贷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公司的营业税是按租金收入扣减经营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后作为计纳营业税的基数,税率为8%(这一税率与国际大多数国家相比是相当高的)。而融资租赁的本币业务,不论是短期的设备和物品出租服务,还是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具有中长期融资性质的融资性和经营性租赁业务,其营业税均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这种征税办法使用户在通过租赁公司融资时,要比向银行贷款的成本高很多,用户难以接受,显然不利于具有中长期融资性质的租赁业务和本币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据业内估计,我国目前每年融资租赁业务额仅有l00亿人民币左右。若这l00亿全部是一年期以上的经营性租赁,按业务额5%计征营业税,约有5亿税收。若税率降至1。2%,税收减少3。4亿。但因税率降低,租赁交易额、将会大幅度上升。合理的税收政策使租赁业带动的增值税及其它税收远大于营业税收减少额。同时促进了投资和就业,其正面效应是非常大的。建议财税部门对租赁会计准则规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论本外币一律按收益差额8%征收,对一年期以上具有中长期性质的经营性租赁业务,按租赁交易额的l。2%计征营业税。对短期出租服务则按租金收入5%计征。

  (四) 利用融资租赁,构筑国有资产运作的新平台

  在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都以财政投入为主组建了各种不同类型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这些公司既有不少优良资产,也有很多闲置资产。这些公司可以和租赁公司合作,与资产评估、信用担保机构共同组成一个操作平台,通过短期出租或融资租赁方式盘活资产。也可以用优良资产通过出售或回租的方式变现,融通资金促进企业并购,或解决流动资金启动企业正常生产。

  在美国,投资租赁公司或组建租赁基金,还是政府的投资机构、各种基金进行投资组合的重要投入方式之一。由于有长期资金来源,这类租赁公司或租赁基金往往支持四收周期长,现金流量好的基础设施项目。优良的租赁债权还可以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允许各类投资基金组建租赁公司或介入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这些有长期资金来源的租赁公司积极介入基础设施(如高速公路经营权、电力设备等)、铁路机车、大型船舶、国产飞机、房地产的租赁业务。利用这些机构的投资管理经验,通过租赁公司对这些长期租赁资产进行有效管理。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以实物为载体的融资方式,具有促进投资、节税融资、资产变现、产品促销、资产管理等多种功能。融资租赁业是保障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一种新兴产业。积极的财政政策若能与租赁业密切合作,一定可以创造出很多新的加速资金周转和设备流通的运作模式,积极的财政政策一定能取得更好效果,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

  融资租赁注意事项

  (一)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方面

  1.切记要核实出租人有无合法的资格,写进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的出租人一定要写其全称,并签字盖章,同时审查盖章单位与出租人是否一致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如果对方是法人企业,则要审查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即是否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对方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可与之签约,但一定要慎重,要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其资格。实践中,要防备某些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人却以合法的身份进行诈骗。

  2.要注意审查当事人,特别是出租人的经营范围

  并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进行融资租赁。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无效。所以,承租人一定要认真审查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行为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

  3.必须注意了解承租人的资信、为人,遵纪守法程度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出租人来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签约和履约能力即能否按期支付租金,直接关系到出租人能否收回本金、利息及获得相应的利润。因此,出租人在承租人提出租赁申请时,应要求承租人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收入等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来判断承租人的资信情况。对那些为人不正,违法乱纪的人和单位,最好不要同其签订合同,尤其出租物价值高,技术复杂,仪器精密的,不仅要了解承租人之资信,更要了解其操作出租物的技术熟练程度,然后才决定是否出租该物,并签订合同。同样,承租人也必须对出租人进行资信调查,选择合适的出租人,以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4.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有代理人的,应注意审查其代理资格,以防止发生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情况

  审查方法主要是看对方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是否过期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面

  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因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自愿。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以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等方式使对方作出不符合内心意思的表示而签订合同,这都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亦规定: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一旦一方当事人发现自己在签合同时由于上述原因而导致意思表示并不真实,从而使自己在合同中的利益受到伤害时,都应及时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当然,合同是否无效,是否应予以撤销,其确认权并非任何人都可以行使,它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独享。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方面

  1.在租赁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方面

  此款经常会有不填或漏填的陷阱出现。为此,应按规定严格填写租赁财产名称、国别、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总金额。每一项都要填写具体。要特别注意财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财产的标的物,否则,标的物不合格造成合同无效,易出现纠纷。租赁财产的名称要写得具体、清楚、详细。如是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的租赁,一定要写清楚商标,品种、型号、规格、号码,当发生纠纷或者出租物被偷换、遗失时,能有解决纠纷的依据。对于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一定要规定或注明清楚,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条款中要求出租的数量要准确,质量必须具体,如财产租赁前的实际质量;返还租赁物时必须达到的质量。对某些易变旧或者易磨损的设备,要在合同中约定其磨损的标准。

  2.在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方面

  有的交货、验收签订不具体。应在合同中写清交货地点、时间,分期交货的,还要写清每期交货数和具体期日。应写清验收时间、方法和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法。

  3.在租金的币种、金额、利率、支付日期和方式方面

  租金金额一般由购买租赁物的全部或部分成本、租赁利息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的其他费用构成。合同中要明确手续费、保险费、运费等费用是否包括在租金中。租金一般应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如果购买租赁物使用外币的,可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币种支付。租金币种的选择可以与购买合同中的币种相同也可以不同,但要注意汇率风险的防范。利率也是影响租金总额的重要因素之一。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利率可以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固定利率是在全部租赁期间租赁费率固定不变。浮动利率就是每隔一定时期租赁费率根据市场利率或贷款利率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租金的支付方式包括,支付租金的次数,每次支付的金额,是在每次付租期开始日交付租金还是在每次付租期末日交付租金等。

  4.在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事项方面

  对保证条款,一定要写清保证种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能超过购买租赁物成本的20%。除此之外,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当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或履行其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对担保人的资格以及担保能力等,出租人应认真审查。

  5.在租赁物的保险方面

  租赁期间,租赁物应当保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之处。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可列入租金总额,也可单独列出而不列入租金总额。有关保险事宜的具体办理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保险赔偿金由承租人享有。

  6.在税收的承担方面

  租赁物如是进口货物,应交纳海关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款。即使是国内货物,如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应纳税的,也应交纳相应税款。关于税收的承担,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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